{"billNo":"1011222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9人","議案名稱":"「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6/LCEWA01_080216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6/LCEWA01_080216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1人擬具「飼料管理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少萍等26人擬具「飼料管理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維剛等29人擬具「飼料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震清等19人擬具「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孫大千等21人擬具「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024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1人「飼料管理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26人「飼料管理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26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維剛等29人「飼料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1人「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30070201600"}],"提案人":["蘇震清","陳明文","何欣純","陳亭妃"],"連署人":["李俊俋","姚文智","許添財","許忠信","劉櫂豪","林岱樺","陳唐山","陳節如","葉宜津","魏明谷","李昆澤","邱志偉","吳宜臻","蔡煌瑯","李應元"],"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01-04","2013-01-08"],"會議代碼":"院會-8-2-16"},{"會期":"08-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1-04","2013-01-08"],"會議代碼":"院會-8-2-1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16"],"會議代碼":"委員會-8-6-19-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0-24"]}],"mtime":"2024-01-19T03:09:1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1-04","last_time":"2014-10-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6","會期":2,"字號":"院總第956號委員提案第14571號","laws":["03113"],"提案編號":"956委14571","案由":"本院委員蘇震清、陳明文、何欣純、陳亭妃等19人，鑒於近期社會爆發多起動物飼料含非法添加物事件，然查緝人力有時而窮，故如有充分的誘因，自可鼓勵民眾或違法飼料業者之內部員工，挺身檢舉揭發不法，而現行亦約二十一個法律明定檢舉獎勵之相關規定。爰擬具「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期社會爆發多起動物飼料含非法添加物事件，然查緝人力有時而窮，故如有充分的誘因，自可鼓勵民眾或違法飼料業者之內部員工，挺身檢舉揭發不法，而現行亦約有二十一個法律明定檢舉獎勵之相關規定。爰參照國內檢舉獎勵相關法律之規定，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n二、本法如採一定金額作為獎金者，可能增加行政機關成本；又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二條所規範之罰金或罰鍰，僅為一千元至二萬元不等，縱使全數作為獎金，恐仍難吸引民眾之注意，反而是違法飼料業者因該違法行為所獲得之不法利益，顯然比較有誘因。故參照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違法業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並以此作為檢舉獎金之基礎。惟因檢舉獎金額度及分配等，均屬細節性事宜，建議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處理，爰增訂第二項。\n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五款中所列之「第十五條第一項」，已於2002年1月8日為因應貿易自由化，便利拓展海外市場而刪除，爰修正第五款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3113","law_name":"飼料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礙於中央政府組織再造，不斷裁減檢驗人力、員額，恐無法事必躬親一一查驗飼料及飼料添加物。如有充分的誘因，自可鼓勵民眾或違法飼料業者之內部員工，挺身檢舉，有助於行政效能，此亦可由現行約二十一個法律明定檢舉獎勵規定得證，爰參照上開法律規定，增訂第一項。\n\n三、本法如採一定金額作為獎金者，勢必增加行政機關成本，也會轉嫁人民負擔，所以不宜採行，又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二條所規範之罰金或罰鍰，僅為一千元至二萬元不等，縱使全數作為獎金，恐仍難吸引民眾之注意，反而是違法飼料業者因該違法行為所獲得之不法利益，顯然比較有誘因。所以參照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違法業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並以此作為檢舉獎金之基礎。惟因檢舉獎金額度及分配等，均屬細節性事宜，建議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處理，爰增訂第二項。","修正":"第二十二條之一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飼料、飼料添加物者，得酌予獎勵，並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n\n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三十一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九條規定，未符設廠標準者。\n\n二、自製自用之飼料加入飼料添加物，未依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登記者。\n\n三、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擅自變更原登記事項者。\n\n四、未依第十六條規定取得販賣登記證，擅自營業者。\n\n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n\n六、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限期內改製、補正或廢棄者。","說明":"第三十一條第五款中所列之「第十五條第一項」，已於2002年1月8日為因應貿易自由化，便利拓展海外市場而刪除，爰修正第五款之規定。","修正":"第三十一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九條規定，未符設廠標準者。\n\n二、自製自用之飼料加入飼料添加物，未依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登記者。\n\n三、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擅自變更原登記事項者。\n\n四、未依第十六條規定取得販賣登記證，擅自營業者。\n\n五、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n\n六、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限期內改製、補正或廢棄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22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