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22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6/LCEWA01_080216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6/LCEWA01_080216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暨委員高志鵬等17人及委員陳歐珀等17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國棟等20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及委員王育敏等21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江啟臣等22人及委員陳怡潔等17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8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委員劉建國等22人及委員徐欣瑩等33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菸酒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2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菸酒管理法刪除第四十四條條文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18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23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17人「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7人「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0人「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1人「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3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0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8人「菸酒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2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3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菸酒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2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菸酒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1人「菸酒管理法刪除第四十四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8人「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1600"}],"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黃文玲"],"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01-04","2013-01-08"],"會議代碼":"院會-8-2-16"},{"會期":"08-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1-04","2013-01-08"],"會議代碼":"院會-8-2-1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1"]}],"mtime":"2024-01-19T03:08:3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1-04","last_time":"2014-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6","會期":2,"字號":"院總第1746號委員提案第14574號","laws":["01623"],"提案編號":"1746委14574","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近年來，酒駕肇事致死事件頻傳，2011年立法院雖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將相關刑度提高，惟根據警政署統計，2012年1月到7月酒駕肇事導致死亡之人數，並無明顯減少，最近幾個月，甚至於還增加，可見單提高肇事者刑責並不足以防止酒駕肇事。如能參考美國酒精飲料管制法、酒坊責任法，及我國菸害防制法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立法例，於菸酒管理法中增訂「酒類販賣業者之售酒義務內容及處罰」，亦不失為可防止酒駕肇事之途。爰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期能落實防止酒駕肇事政策，以保障人民身體及生命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由於酒駕肇事事件頻傳，近年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刑法，對酒駕肇事者均朝向加重處罰之方向修法。然據統計，從2006年到2011年，交通事故中因酒駕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的人數，並無減少趨勢，酒駕仍為各種交通肇事原因之首。2011年11月8日立法院雖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將酒駕肇事之刑度提高，惟根據警政署統計，2012年1月到7月交通事故總件數有1,124件，其中因酒駕肇事造成當場或24小時內致死亡之人數為316人，以比率來看，相較於修正刑法前五年，刑法提高刑度之後，酒駕肇事不但無明顯改善，（詳下表）最近一段期間，每隔幾天就發生一件酒駕肇事，還可能有增加之趨勢，可見以實證法的角度言之，單單提高肇事者之刑責可能已經不足以減少層出不窮的酒駕肇事案件。\n觀諸美國法例及實務見解，以售酒為業或以供酒做為從事商業者，因係由售酒之營業行為中牟取利益，且有較多的專業經驗判斷客人是否酒醉，其所可能負擔之法律風險應較一般人高，亦較可能透過提高酒類售價來分擔風險，故除了訂有酒精飲料管制法之外，再制定酒坊責任法，課以售酒業者法律責任，為目前美國各洲較有共識的做法。而我國並無類似美國之「酒精飲料管制法」或「酒坊責任法」，體例比較相近的是「菸酒管理法」。故參考美國立法例，如能於菸酒管理法中增訂酒類販賣業者之售酒義務內容及處罰，亦不失為可防止酒駕肇事之途。\n再參酌我國現行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菸之販賣，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而菸害防制法第十條規定，「販賣菸品之場所，應於明顯處標示吸菸有害健康；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等警示圖文及相關資訊。」至於標示與展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次，菸害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出口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另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亦規定，「電子遊戲場業者，應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反觀現行菸酒管理法對於酒品販賣業者（指經營酒品批發或零售之業者）之相關管制規定，卻缺乏對販酒場所，有與菸害防制法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二項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相對應之規範。\n為使酒之販賣業者在營利之同時，不忘善盡社會責任，並提醒購買者飲酒勿開車之重要性。爰參照菸害防制法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二項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於菸酒管理法中增訂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場所之明顯處標示相關警示圖文之內容與義務；且如提供消費者現場飲用者，並應負有提供代客叫車服務之義務。同時，參考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增訂違反罰則之規定，期能更加落實防止酒駕肇事之政策，以保障人民身體、生命及財產之安全。","對照表":[{"law_id":"01623","law_name":"菸酒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使酒之販賣業者在營利之同時，不忘善盡社會責任，並提醒購買者飲酒勿開車之重要性。爰參考美國酒精飲料管制法、酒坊責任法及我國菸害防制法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等規定之立法體例，明定販賣酒之業者，於零售酒場所明顯處標示相關警示圖文之內容及義務。對於提供消費者現場飲用之業者，並應提供代客叫車服務。\n\n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標示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修正":"第三十三條之一　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所有出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意旨圖文；其提供消費者現場飲用者，並應提供代客叫車服務：\n\n一、飲酒勿開車。\n\n二、未滿十八歲者，不得飲酒。\n\n三、任何人不得供應酒予未滿十八歲者。\n\n前項標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菸酒製造業者、進口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n\n二、酒之販賣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n\n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並得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說明":"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未修正。\n\n二、參考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配合增訂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時之罰則規定。","修正":"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菸酒製造業者、進口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n\n二、酒之販賣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n\n三、酒之販賣業者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n違反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並得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22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