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24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9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58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58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啟臣","王惠美","吳育仁"],"連署人":["邱文彥","盧嘉辰","廖正井","蔡正元","陳鎮湘","詹凱臣","呂學樟","林德福","謝國樑","鄭天財 Sra Kacaw","馬文君","陳唐山","鄭汝芬","林正二","孔文吉","江惠貞"],"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4-03"]},{"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mtime":"2025-02-12T08:12:0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28","last_time":"2014-05-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5","會期":5,"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4577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4577","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王惠美、吳育仁等19人，鑑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自91年3月8日施行至今，職場上仍普遍存在性別歧視之問題，然依現行法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違法雇主僅能處以行政罰鍰，對於存有性別歧視之不肖雇主，外界仍無從知悉其名稱，一旦雇主不知悔改，可能造成其他勞工於就業選擇時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斷，就業後因性別而受到歧視及不平等之待遇；爰此，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明文要求主管機關對於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雇主，應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之姓名，並限期令雇主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意旨在於保障兩性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惟該法自91年3月8日施行至今，仍無法完全消彌職場性別歧視問題。\n二、以婦女生育為例，因臺灣面臨人口老化、少子化危機，政府提出一連串鼓勵國人生育之措施，因此，今年懷孕生產的女性勞工數量較往年增加，但「懷孕就業歧視」申訴案件也創新高，根據新北市勞工局統計，今年懷孕就業歧視案即比去年同期高出二成三。\n三、而性別就業歧視及職場性騷擾事件更是層出不窮，顯見目前一次性的罰鍰處罰機制已不足以達到性別工作平等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此，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對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雇主，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8-11-07-修正:45","說明":"性別工作平等法自91年施行之今，職場就業歧視案件仍層出不窮，職場性別平等觀念仍有待加強，現行法一次性之處罰機制已不足以收處罰之效，爰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主管機關應公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雇主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修正":"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項行為之一者，應公布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現行":"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8-11-07-修正:46","說明":"性別工作平等法自91年施行之今，職場就業歧視案件仍層出不窮，職場性別平等觀念仍有待加強，現行法一次性之處罰機制已不足以收處罰之效，爰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主管機關應公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雇主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項行為之一者，應公布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2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