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24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6人","議案名稱":"「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ocu/201301/1011224070200400_0103093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重鈞等16人擬具「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0人擬具「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20人擬具「農藥管理法刪除第四十三條條文草案」及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農藥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117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60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0人「農藥管理法刪除第四十三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農藥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1070202400"}],"提案人":["翁重鈞"],"連署人":["林正二","陳碧涵","江惠貞","徐少萍","陳雪生","林岱樺","陳鎮湘","廖正井","呂玉玲","盧嘉辰","呂學樟","詹凱臣","楊應雄","吳育仁","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8-6-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1-14"]}],"mtime":"2024-01-19T03:12:5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28","last_time":"2014-11-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5","會期":2,"字號":"院總第811號委員提案第14578號","laws":["03105"],"提案編號":"811委14578","案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6人，為使農藥管理與時俱進，區隔本法第七條所定不同構成要件之偽農藥及以其為客體之各種行為類型的違法評價，並因應現行農藥管理法對低度違法評價之「製程污染」情形科處以刑罰之不合理現象，以避免生產製造農藥之國內業者遭受不合理之處罰，爰將該等違法行為改處以行政罰，同時亦可加速裁罰時效，以提升農藥管理效益。爰擬具「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關現行農藥管理法將農藥「製程污染」列為偽農藥，雖無犯意但仍涉及刑罰問題，不合理之法規嚴重影響農友權益至鉅。依現行農藥管理法第七條第二款所訂摻雜其他有效成分含量之限量基準草案，在執行上有窒礙難行之處，負責人因原體來源在進口時常有摻雜到其他原料，或在製造、分裝過程，隨時可能因機器等意外造成「製程污染」，因而依「偽農藥」規定而被判刑。負責人本身雖無犯意，卻因法規不合理的訂定而造成人心惶惶。\n二、經查，世界已開發的10多個國家並未有一個國家立法規定少量摻雜到其他農藥為「偽農藥」，而是僅提醒在某些農藥如摻雜到其他農藥時應注意毒理的影響，因農藥製程繁複，且要加入不同的補助劑等，有時常需加入10多種化學物。目前的「農藥管理法第七條第二款摻雜其他有效成分之限量基準」實屬不合理。對此本席提案修正「製程污染」與「偽農藥」不同，儘速修正農藥管理法將「偽農藥」中摻雜予以除刑法化。\n三、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定抽換國內外產品或第五款之偽農藥者，其違法評價較低，改處以行政罰。（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一）\n四、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定抽換國內外產品、第四款或第五款之偽農藥者，其違法評價較低，改處以行政罰。（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八條之一）\n五、配合新增之第四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之一無罰金之規定，修正適用之條次。（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對照表":[{"law_id":"03105","law_name":"農藥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七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偽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3105:03105:2007-06-14-全文修正:53","說明":"考量現行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定抽換國內外產品、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偽農藥，相較於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仿冒國內外產品之偽農藥，違法情形及危害程度有所不同，爰將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定抽換國內外產品或第五款之偽農藥者改處以行政罰，並移列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之一。","修正":"第四十七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一款或第三款所定仿冒國內外產品之偽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由於現行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定抽換國內外產品及第五款之偽農藥等違法行為之評價較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仿冒國內外產品者輕微，爰將現行科以刑罰之規定修正處以行政罰，同時加速處理時效，達到遏阻違法之目的。\n\n三、現行第七條第四款之偽農藥係塗改或變更有限期間之標示，與同條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等違法行為有異，且無法併存，爰不納入本條規範。","修正":"第四十七條之一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下列偽農藥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第七條第二款所定摻雜其他有效成分之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限量基準。\n\n二、第七條第三款所定抽換國內外產品。\n\n三、第七條第五款規定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現行":"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明知為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n\n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專供加工輸出用之農藥或第三款所定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3105:03105:2007-06-14-全文修正:54","說明":"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一，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之構成要件。","修正":"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明知為第七條第一款或第三款所定仿冒國內外產品之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n\n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專供加工輸出用之農藥或第三款所定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並參照本法罰則之訂定原則，明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條所定抽換國內外產品、第四款或第五款偽農藥之罰鍰額度。","修正":"第四十八條之一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下列偽農藥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第七條第二款所定摻雜其他有效成分之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限量基準。\n\n二、第七條第三款所定抽換國內外產品。\n\n三、第七條第四款所定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n\n四、第七條第五款規定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現行":"第四十九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五條至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law_content_id":"03105:03105:2007-06-14-全文修正:55","說明":"配合新增之第四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之一無罰金之規定，修正本條適用之條次。","修正":"第四十九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24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