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25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7人","議案名稱":"「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6/LCEWA01_080216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6/LCEWA01_080216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蘇清泉"],"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馬文君","廖國棟","林國正","林正二","廖正井","孔文吉","潘維剛","黃偉哲","林明溱","江啟臣","劉櫂豪","徐耀昌","盧秀燕","鄭汝芬","簡東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日期":["2013-01-04","2013-01-08"],"會議代碼":"院會-8-2-16"},{"會期":"08-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1-04","2013-01-08"],"會議代碼":"院會-8-2-16"}],"mtime":"2024-01-19T03:09:2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1-04","last_time":"2013-01-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6","會期":2,"字號":"院總第1204號委員提案第14585號","laws":["03151"],"提案編號":"1204委14585","案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7人，農林業是立國之根本，國家發展的重要命脈，從省府時期農林廳至今，隨著時代演變，農林漁牧已整合為多功能的策略性產業。為我國林產業務的永續發展，擬將環境資源部森林及自然保育試驗所回復改隸農業部成立林業試驗所，爰擬具「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行政院組織法於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並定自1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其第三條規定行政院設農業部，並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將部分林業試驗研究權限及職掌劃出，設立林業試驗所，爰依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七條規定，擬具「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n二、行政院組織再造，規劃將林業試驗所改隸環境資源部成立森林及自然保育試驗所，由於機關屬性及任務不同，環境資源部並不適宜林業生產，林業產業將因此萎縮，甚至不復存在，對國家整體發展影響重大。\n三、為強化林業經營、林產物生產及利用技術研發，以積極研究發展具產業經濟性之林業生產與利用技術，擬將林業試驗所由原隸環境資源部改隸農業部，配合農業部政策，推動林農組織、林產業輔導及林業相關試驗研究業務。\n四、「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條文如下。","對照表":[{"law_id":"03151","law_name":"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林業試驗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林業之試驗研究，特設林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說明":"本所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n\n一、林木改良、經濟造林技術、林業生物技術、森林主、副產物培育、森林土壤及養分循環之研究。\n\n二、林業經營、林業經濟、混農林業、林產業經濟分析、植林減碳量化及私有林經營之試驗研究。\n\n三、都市林業、城鄉景觀規劃及綠美化、農村生態環境及生態旅遊之試驗研究。\n\n四、樹木保護、樹木健康管理及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技術研發及推廣。\n\n五、國家植物園、標本館、國家林木種原庫、樹木醫學中心及平地森林公園等經營管理。\n\n六、森林主副產物之基本性質、加工利用、木竹材料性質之改良及產品研發之試驗研究。\n\n七、林產物化學成分利用、木竹產品保存研究、製漿造紙、生質材料、生質能源與高附加價值林產品之開發利用研究。\n\n八、林業研究成果之教育宣導、示範推廣、資料管理、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國際與兩岸林業技術交流及合作，試驗林之經營管理。\n\n九、其他有關林業試驗研究事項。"},{"說明":"本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副首長職務由研究員兼任。","增訂":"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說明":"本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職務由研究員兼任。","增訂":"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說明":"本條所定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增訂":"第五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說明":"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增訂":"第六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25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