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27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議案名稱":"「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6/LCEWA01_080216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6/LCEWA01_080216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啟臣","詹凱臣","林明溱","吳育仁"],"連署人":["丁守中","陳根德","孔文吉","邱文彥","盧秀燕","陳鎮湘","徐少萍","蔣乃辛","簡東明","呂玉玲","廖國棟","廖正井","羅明才","李鴻鈞","曾巨威","陳淑慧"],"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1-04","2013-01-08"],"會議代碼":"院會-8-2-16"},{"會期":"08-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1-04","2013-01-08"],"會議代碼":"院會-8-2-16"}],"mtime":"2024-01-19T03:09:2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1-04","last_time":"2013-01-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6","會期":2,"字號":"院總第111號委員提案第14589號","laws":["04542"],"提案編號":"111委14589","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詹凱臣、林明溱、吳育仁等20人，鑑於懲治走私條例定罪率雖高，但走私再犯率卻高達64.3%。顯見量刑刑度過低，爰提案修正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條文，增訂對再犯者之處罰，並明訂其法定刑度下限為一年，使再犯者不得易科罰金，並將再犯者得併科之罰金刑提高為一千萬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國內經濟發展，交易市場活絡，走私活動頻仍，以香菇為例，因市場需求高，常有不肖份子透過漁船夾帶或以冒充韓國香菇方式走私大陸香菇入國；大陸走私進口劇毒非法農藥粉亦十分猖獗，現行懲治走私條例雖對於走私行為遭查獲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雖已有海巡署安康專案大力掃蕩、查緝走私，然常發生遭查獲走私者卻僅以不起訴、緩起訴簽結，或輕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情事發生，量刑過輕導致嚇阻力低。\n二、查懲治走私條例判刑確定者，近五年來定罪率78.8%~92.4%不等，再分析「懲治走私條例」法官科刑分布狀態，科刑有期徒刑以6個月以下為最大宗，從42.2%成長至82.6%，被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者，只要符合法定要件，絕大多數均得易科罰金，首犯者念及初犯，輕判猶有可原，然若再犯者仍得易科罰金，未能獲得應有之制裁，則反有鼓勵再犯之弊。\n三、懲治走私條例定罪率雖高，但走私再犯率卻從民國96年的27%，一路成長，至民國100年已高達64.3%。顯見量刑刑度過低，私梟一再鋌而走險，在有暴利可圖下，一再向法律挑戰，顯有針對再犯者加強嚇阻之需求。爰提案修正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增訂對再犯者之處罰，並明訂其法定刑度下限為一年，使再犯者不得易科罰金，並加高再犯者併科罰金額度，以收嚇阻之效。","對照表":[{"law_id":"04542","law_name":"懲治走私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n\n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n\n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n\n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n\n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n\n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law_content_id":"04542:04542:2012-05-29-修正:2","說明":"一、懲治走私條例定罪率雖高，但走私再犯率卻從民國96年的27%，一路成長，至民國100年已高達64.3%。顯見量刑刑度過低，私梟一再鋌而走險，在有暴利可圖下，一再向法律挑戰，顯有針對再犯者加強嚇阻之需求。爰提案修正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增訂法定刑度之下限一年，使再犯者不得易科罰金，並加高再犯者併科罰金額度至一千萬元，以收嚇阻之效。\n\n二、另改現行條文第二項之「前項」為「第一項」，以符原條文之意旨","修正":"第二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再犯前項之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n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n\n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n\n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n\n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n\n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n\n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2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