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2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6/LCEWA01_080216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6/LCEWA01_080216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震清等26人、委員江惠貞等20人及委員潘孟安等17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02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3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2070200200"}],"提案人":["江惠貞","盧秀燕","呂玉玲","楊應雄","吳育仁"],"連署人":["呂學樟","黃文玲","詹凱臣","陳雪生","徐少萍","林正二","紀國棟","翁重鈞","蔡正元","簡東明","陳碧涵","林明溱","邱文彥","李鴻鈞","陳鎮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1-04","2013-01-08"],"會議代碼":"院會-8-2-16"},{"會期":"08-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1-04","2013-01-08"],"會議代碼":"院會-8-2-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17"],"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0-22"]}],"mtime":"2024-01-19T03:08:5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1-04","last_time":"2013-10-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6","會期":2,"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4591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4591","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盧秀燕、呂玉玲、楊應雄、吳育仁等20人，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一、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其中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另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中計算。亦即女性受雇者因生理期來臨，工作有困難而需請生理假其年度病假額度將變相減少，嚴重影響到女性受雇者之權益。爰此，本席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女性生理假與病假脫勾，使生理假不與病假一起計算，以維護女性受雇者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一、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n二、另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中計算。亦即女性受雇者因生理期來臨，工作有困難而需請生理假其年度病假額度將變相減少，嚴重影響到女性受雇者之權益。\n三、民國98年3月行政院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出版「女性勞動者經期健康及工作保護規範研究」一書中，有關長期政策建議中，也認為女性生理假需與病假脫勾處理。\n四、爰此，本席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女性生理假與病假脫勾，使生理假不與病假一起計算，以維護女性受雇者權益。","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n\n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18","說明":"一、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生理假之請假日數需併入病假計算；而依勞工請假規則，勞工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亦即女性受雇者因生理期來臨，工作有困難而需請生理假其年度病假額度將變相減少，嚴重影響到女性受雇者之權益。\n\n二、爰此，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女性生理假與病假脫勾，使生理假不與病假一起計算，以維護女性受雇者權益。","修正":"第十四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不併入病假計算。\n\n生理假薪資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2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