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227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議案名稱":"「貪污治罪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6/LCEWA01_080216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6/LCEWA01_080216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薛凌"],"連署人":["潘孟安","蘇震清","陳唐山","李應元","葉宜津","李俊俋","許添財","黃偉哲","趙天麟","許智傑","邱志偉","姚文智","楊曜","林岱樺","陳節如","林世嘉","吳秉叡","蔡其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1-04","2013-01-08"],"會議代碼":"院會-8-2-16"},{"會期":"08-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1-04","2013-01-08"],"會議代碼":"院會-8-2-16"}],"mtime":"2024-01-19T03:09:4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1-04","last_time":"2013-01-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6","會期":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4594號","laws":["04551"],"提案編號":"246委14594","案由":"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鑑於原國營事業已民營化之公司，其官股並未超過百分之五十，歸類為民營企業，但實質上仍由國家所掌控，其所屬員工，自不列為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公務員。該結果造成公司對外採購可無庸適用政府採購法的公開招標，而屬私法自治的領域，自可與任何廠商為締約與議價。即便查有收受來自廠商的金錢或利益，或採購發包徇私舞弊，而有圖利他人之實據，由於其非公務員之故，自無成立貪污罪之可能，而只能在極少數的情況下成立法定刑最高僅為五年的背信罪，且因其主管非公務員之故，亦不會有共犯貪污罪的問題。爰增訂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以補現行嚴重的治罪漏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null,"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制度係以政府持股是否超過五成比例標準，認定是否為國營事業，因此使有些形式上為私人公司，實則仍由政府掌控的企業，不僅得以擺脫政府採購法的管制，亦無政風機構之類的防貪機制，甚至立法院亦無從監督其人事、預算和經營，形同治外法權，貪污舞弊、利益輸送的溫床。而該等實質上的國營事業之經營階層，既不具公務員身分，無需財產申報，無需依法利益迴避，更無以貪污重罪作為懲罰後盾的可能性。鑑於此類企業，每年仍花用大筆政府預算與公共資源，且涉及公共利益的分配給付，與一般的國營事業無異，卻不受貪污罪責的規範，予以修法以補治罪漏洞。","增訂":"第十七條之一　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或政府資本對公司經營具有實質影響力者，其董事長、經理人或其他公股代表，準用本條例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27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