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102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7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7/LCEWA01_080217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7/LCEWA01_080217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雪生"],"連署人":["楊曜","楊應雄","紀國棟","李桐豪","呂學樟","簡東明","林明溱","丁守中","廖正井","鄭天財 Sra Kacaw","詹凱臣","呂玉玲","魏明谷","陳鎮湘","林正二","吳育仁"],"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1-11","2013-01-14","2013-01-15"],"會議代碼":"院會-8-2-17"},{"會期":"08-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1-11","2013-01-14","2013-01-15"],"會議代碼":"院會-8-2-17"}],"mtime":"2024-01-19T03:07:2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1-11","last_time":"2013-0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7","會期":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4611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4611","案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7人，有鑑於我國每遇選舉即有「幽靈人口投票」爭議，96年已修正增列第二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來杜絕幽靈人口之現象，惟檢調院等司法單位於偵查與判決時，未依照立法意旨予以進行司法程序，致使民眾常於選後遭受調查進而入罪受刑，爰此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條文」，應明定以選舉公告之日前六個月內遷入者為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關於選舉舞弊之立法，其有為列舉規定者，亦有為概括規定者，本條乃採德國概括規定之立法例，然對於本條之適用實務上時有爭議，更為民眾所不解。\n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僅限制連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乃取得選舉權，而未明確規範期限，致使民眾常於選後遭受調查進而入罪受刑。\n三、按德國刑法第107a條選舉變造罪，其規範之情形有二，一為選舉權人確定後至投票前防止選舉權非法取得，二為投票後防止變造（Verfalschung）選舉結果。為避免概括規定適用不明確，同時鑑於選舉公告後始開始進入選舉期間，方有以嚴刑罰維護選舉秩序之必要，爰於本修正條文增列「於選舉公告之日前六個月內」，以明確規範本條文之適用。","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四十六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7-01-12-修正:170","說明":"一、關於選舉舞弊之立法，其有為列舉規定者，亦有為概括規定者，本條乃採德國概括規定之立法例，然對於本條之適用實務上時有爭議，更為民眾所不解。\n\n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僅限制連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乃取得選舉權，而未明確規範期限，致使民眾常於選後遭受調查進而入罪受刑。\n\n三、按德國刑法第107a條選舉變造罪，其規範之情形有二，一為選舉權人確定後至投票前防止選舉權非法取得，二為投票後防止變造（Verfalschung）選舉結果。為避免概括規定適用不明確，同時鑑於選舉公告後始開始進入選舉期間，方有以嚴刑罰維護選舉秩序之必要，爰於本修正條文增列「於選舉公告之日前六個月內」，以明確規範本條文之適用。","修正":"第一百四十六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於選舉公告之日前六個月內，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102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