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102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9人","議案名稱":"「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7/LCEWA01_080217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7/LCEWA01_080217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雪生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陳雪生等23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025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3人「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6070200600"}],"提案人":["陳雪生","楊應雄","楊曜"],"連署人":["林明溱","簡東明","魏明谷","紀國棟","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蘇清泉","呂學樟","陳鎮湘","廖國棟","楊瓊瓔","吳育仁","盧秀燕","李桐豪","邱文彥","林正二"],"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01-11","2013-01-14","2013-01-15"],"會議代碼":"院會-8-2-17"},{"會期":"08-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1-11","2013-01-14","2013-01-15"],"會議代碼":"院會-8-2-1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16"],"會議代碼":"委員會-8-4-19-5"},{"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0-25"]}],"mtime":"2024-01-19T03:07:2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1-11","last_time":"2013-10-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7","會期":2,"字號":"院總第1618號委員提案第14612號","laws":["01235"],"提案編號":"1618委14612","案由":"本院委員陳雪生、楊應雄、楊曜等19人，為培養金門、馬祖、澎湖離島地區人才，爰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二，以促進離島各項公務之順利推展與離島各機關人事之穩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金馬地區自地方自治實施以來，對應戒嚴時期（37.12.10－81.11.06）之戰地政務措施迴然不同，往昔地區人民生活在軍政體系之下，一切設施均以維護台海安全為前提，人民並無選擇生活方式的自由，處於一個外界無法瞭解的閉塞社會長達45年，限制了今日金、馬地區的發展和進步，如何撫平創傷急起直追改變，離島地區的缺憾，實為當務之急。\n二、離島地區所面臨之產業建設、教育、文化、交通、醫療及觀光、社會福利等措施，在在不足，因應當前時代所需，其中人才嚴重不足，政府部門因受組織編制、公務人員任用法所限，造成職缺未能補實，雖經多次舉辦特種考試，但進用人員卻多為台灣本島考生任用，地區參加之考試人員基於立足點的不平等，幾無任用之機會。\n三、離島地區各有傳統風俗，其文化背景、語言各異，依前敘進用之台灣本島人員，身處離島，難於當地融合，並且無長期滯留離島之心，俟屆滿六年後即轉調赴台，形成在地人民受法規所限，雖有職缺但無法從事公職，造成反淘汰現象，不可取。\n四、按公務人員任用皆以考試定其資格，事涉全國政府機關公務人員之權益及其工作保障應無改變之可行性，惟離島建設條例乃特別法其適用限於離島地區，影響面甚小，基於照顧離島地區之人民，特提出增列條款如旨揭。","對照表":[{"law_id":"01235","law_name":"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n\n三、為因應離島機關之特殊性，考量離島各項公務之順利推展，並促使離島各機關人事之穩定，爰修法明文，以符合離島地區各機關用人之需求與地區發展之意旨。\n\n四、有關考試法制事宜，係考試院限定權責，依法規定由考試院主政。","增訂":"第十二條之二　為照顧澎湖、金門、馬祖離島地區居民就業權益，中央機關應於設籍各該離島者，比照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特種考試，以促其健全發展。\n\n前項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102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