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102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0人","議案名稱":"「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7/LCEWA01_080217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7/LCEWA01_080217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雪生等20人及委員簡東明等21人分別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025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簡東明等21人「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7070200100"}],"提案人":["陳雪生","楊曜","楊應雄"],"連署人":["孔文吉","林明溱","簡東明","江惠貞","魏明谷","陳其邁","呂學樟","蔣乃辛","鄭天財 Sra Kacaw","李桐豪","呂玉玲","李昆澤","林正二","徐少萍","紀國棟","蘇清泉","盧秀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01-11","2013-01-14","2013-01-15"],"會議代碼":"院會-8-2-17"},{"會期":"08-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1-11","2013-01-14","2013-01-15"],"會議代碼":"院會-8-2-1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16"],"會議代碼":"委員會-8-4-19-5"},{"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0-25"]}],"mtime":"2024-01-19T03:07:2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1-11","last_time":"2013-10-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7","會期":2,"字號":"院總第1618號委員提案第14613號","laws":["01235"],"提案編號":"1618委14613","案由":"本院委員陳雪生、楊曜、楊應雄等20人，為增進離島地區經濟發展，改善離島人民經濟，延續離島建設發展，爰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以補充離島建設基金之資金不足現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離島地區由於戰地政務之政策，長年限制經濟開發計畫的發展；唯近年來兩岸政治局勢趨緩、交流互動頻繁，各離島地區已開放經濟建設之限制，中央法規更以「離島建設條例」予以規範輔助。\n二、離島建設基金已於99年撥補完畢，現餘額已不到一百億，為延續離島建設發展之政策，在未有其他資金來源挹注離島建設基金前，中央政府應加以撥補。","對照表":[{"law_id":"01235","law_name":"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基金來源如下：\n\n一、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n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n\n三、基金孳息。\n\n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n\n五、觀光博弈業特許費。\n\n六、其他收入。\n\n離島建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235:01235:2009-01-12-修正:20","說明":"一、離島地區由於戰地政務之政策，長年限制經濟開發計畫的發展；唯近年來兩岸政治局勢趨緩、交流互動頻繁，各離島地區已開放經濟建設之限制，中央法規更以「離島建設條例」予以規範輔助。\n\n二、離島建設基金已於99年撥補完畢，現餘額已不到一百億，為延續離島建設發展之政策，在未有其他資金來源挹注離島建設基金前，中央政府應加以撥補。","修正":"第十六條　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基金餘額不足一百億時，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足，基金來源如下：\n\n一、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n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n\n三、基金孳息。\n\n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n\n五、觀光博弈業特許費。\n\n六、其他收入。\n\n離島建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102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