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102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0人","議案名稱":"「醫師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7/LCEWA01_080217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7/LCEWA01_080217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蘇清泉","吳育仁","蔡錦隆"],"連署人":["江惠貞","江啟臣","王育敏","王惠美","鄭天財 Sra Kacaw","呂玉玲","呂學樟","徐少萍","陳超明","林正二","廖正井","丁守中","孔文吉","廖國棟","陳鎮湘","邱文彥","鄭汝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1-11","2013-01-14","2013-01-15"],"會議代碼":"院會-8-2-17"},{"會期":"08-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1-11","2013-01-14","2013-01-15"],"會議代碼":"院會-8-2-17"}],"mtime":"2024-01-19T03:07: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1-11","last_time":"2013-0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7","會期":2,"字號":"院總第214號委員提案第14615號","laws":["02508"],"提案編號":"214委14615","案由":"本院委員蘇清泉、吳育仁、蔡錦隆等20人，現行醫師法第四十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對上級醫師公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並訂有罰則。上級醫師公會為三分之一各地直轄市、縣（市）之醫師公會聯合發起之組織，實屬各地公會「聯盟」的意涵為重，其章程與決議內容不一定適用各縣市地方公會會員之利益，特別是都會區與偏遠地區之地方特性、醫療資源及人文環境差別甚多，因不遵循上級醫師公會之決議而訂有處分之規範實不適宜，爰提案修正醫師法第四十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醫師法第四十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對上級醫師公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且各級醫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上級醫師公會章程、決議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進行處分。然而，民國一百年人民團體法修法，為符合人民結社自由及團體會務自主原則，刪除第三十七條下級團體應加入其上級團體為會員之規定，故各地方醫師公會與全國醫師公會聯合會屬於平行單位，沒有主從關係。\n二、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醫師法規範不應牴觸憲法之基本精神，且團體會務應尊重個別團體之自主原則，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應有自由選擇是否加入全國聯合會之權利，主管機關不應以行政方便之由，要求應加入全國聯合會，更不應規定違反上級醫師公會之章程與決議，而訂立罰則。\n三、依本法規範，上級醫師公會為三分之一各地直轄市、縣（市）之醫師公會聯合發起之組織，實屬各地公會「聯盟」的意涵為重，其章程與決議內容不一定適用各縣市地方公會會員之利益，特別是都會區與偏遠地區之地方特性、醫療資源及人文環境差別甚多，因不遵循上級醫師公會之決議而訂有處分之規範實不適宜，故建議修正醫師法第四十條條文。","對照表":[{"law_id":"02508","law_name":"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師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條　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對上級醫師公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n各級醫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上級醫師公會章程、決議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n\n一、警告。\n\n二、撤銷其決議。\n\n三、撤免其理事、監事。\n\n四、限期整理。\n\n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law_content_id":"02508:02508:2001-12-21-全文修正:64","說明":"一、刪除原條文第一款之內容及修正第二款之內容。\n\n二、民國一百年人民團體法修法，為符合人民結社自由及團體會務自主原則，刪除第三十七條下級團體應加入其上級團體為會員之規定，故各地方醫師公會與上級醫師公會屬於平行單位，沒有主從關係。\n\n三、上級醫師公會為三分之一各地直轄市、縣（市）之醫師公會聯合發起之組織，實屬各地公會「聯盟」的意涵為重，其章程與決議內容不一定適用各縣市地方公會會員之利益，特別是都會區與偏遠地區之地方特性、醫療資源及人文環境差別甚多，因不遵循上級醫師公會之決議而訂有處分之規範實不適宜。","修正":"第四十條　各級醫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n\n一、警告。\n\n二、撤銷其決議。\n\n三、撤免其理事、監事。\n\n四、限期整理。\n\n前項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102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