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103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6人","議案名稱":"「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7/LCEWA01_080217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7/LCEWA01_080217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江惠貞等16人擬具「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6人擬具「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重鈞等19人擬具「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207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6人「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9人「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29070200900"}],"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廖正井","孔文吉","陳雪生","紀國棟","林岱樺","鄭天財 Sra Kacaw","陳鎮湘","陳碧涵","丁守中","詹凱臣","林正二","呂學樟","楊應雄","陳超明","王廷升"],"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01-11","2013-01-14","2013-01-15"],"會議代碼":"院會-8-2-17"},{"會期":"08-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1-11","2013-01-14","2013-01-15"],"會議代碼":"院會-8-2-1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2-02"],"會議代碼":"委員會-8-8-19-1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2-07"],"會議代碼":"委員會-8-8-19-13"}],"mtime":"2024-01-19T03:07:5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1-11","last_time":"2015-12-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7","會期":2,"字號":"院總第33號委員提案第14621號","laws":["03110"],"提案編號":"33委14621","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6人，有鑒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省政府業務功能調整虛級化，省政府功能組織調整，因此有必要調整獸醫師公會組織架構，以利獸醫師公會之健全發展；爰此，本席擬具「獸醫師法」草案，修正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配合省政府業務功能調整，刪除省公會組織規定，期使獸醫師團體能統一資源，以符實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獸醫師法自四十八年一月六日公布施行，曾於五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及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六次修正。\n二、獸醫師法於民國八十四年全面修正後，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成立有了法源依據。惟隨著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省政府業務功能調整虛級化，省政府功能組織調整，近年來全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與台灣省獸醫師公會於組織、功能、成員組成及實際運作上多所重覆，省公會實已無存在之必要性，故擬修正獸醫師法相關條文，刪除省獸醫師公會設立之規定，統一資源，健全獸醫師公會組織架構。省獸醫師公會解散後其他縣市獸醫師公會加入全國聯合會有法源依據，使本法符合實際、更顯周延。","對照表":[{"law_id":"03110","law_name":"獸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二條　獸醫師公會分縣（市）公會及省（市）公會，並得設全國公會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law_content_id":"03110:03110:1995-01-06-全文修正:47","說明":"配合省政府業務功能調整，省公會亦應配合修正，爰刪除省公會，以符實際。原成立之全國公會聯合會應於限期內改組，並對已立案之省獸醫師公會，應併辦理解散。","修正":"第四十二條　獸醫師公會分縣（市）公會及直轄市公會，並得設全國公會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n\n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立案之獸醫師全國公會聯合會，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已立案之省獸醫師公會，應併辦理解散。"},{"現行":"第四十五條　省獸醫師公會之設立，應由該省內縣（市）獸醫師公會五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之；其縣（市）公會不滿五單位者，得聯合二以上之省共同組織之。","law_content_id":"03110:03110:1995-01-06-全文修正:50","說明":"本條刪除。配合省政府業務功能調整，省公會亦應配合修正，爰刪除省公會，以符實際。","修正":"第四十五條　（刪除）"},{"現行":"第四十六條　全國獸醫師公會聯合會之設立，應由省（市）獸醫師公會三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之。但經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核准者，不在此限。","說明":"配合省政府業務功能調整，刪除省公會，則全國聯合會造少要有半數以上之地方公會發起組織方具代表性，爰由十三個以上之地方獸醫師公會發起組織全聯會。","修正":"第四十六條　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十三個以上之直轄市、縣（市）獸醫師公會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之。"},{"現行":"第四十八條　各級獸醫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n\n一、縣（市）獸醫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n\n二、省（市）獸醫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n三、全國獸醫師公會聯合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n\n四、各級獸醫師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n\n五、各級獸醫師公會均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n\n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選舉之。\n\n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說明":"配合省政府業務功能調整，刪除省獸醫師公會事項，並增列直轄市獸醫師公會事項。","修正":"第四十八條　各級獸醫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n\n一、縣（市）獸醫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n\n二、直轄市獸醫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n\n三、全國獸醫師公會聯合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n\n四、各級獸醫師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n\n五、各級獸醫師公會均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n\n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選舉之。\n\n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103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