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103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條及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7/LCEWA01_080217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7/LCEWA01_080217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連署人":["蔡其昌","劉櫂豪","潘孟安","陳其邁","何欣純","姚文智","邱志偉","吳秉叡","葉宜津","黃偉哲","蕭美琴","楊曜","許添財","管碧玲","黃文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01-11","2013-01-14","2013-01-15"],"會議代碼":"院會-8-2-17"},{"會期":"08-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1-11","2013-01-14","2013-01-15"],"會議代碼":"院會-8-2-17"}],"mtime":"2024-01-19T03:07:4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1-11","last_time":"2013-0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7","會期":2,"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14625號","laws":["04318"],"提案編號":"1679委14625","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鑒於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該法之施行細則，須由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惟，現採選政、選務分立，未收監督之效，反造成行政機關影響獨立機關之質疑聲浪不斷；況且中央選舉委員會早已法制化，實應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之制定回歸至中央選舉委員會業務，以確保相關選務或選政之公正與公平，爰此，建議修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條及第一百十六條」條文，確認中央選舉委員會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主管機關，並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獨立制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世界各國之選舉機關多以獨立機關之形態存在，主要目的在於讓選舉機關能夠獨立運作，避免政治黑手伸入獨立性機關，以符中央選舉委員會獨立性與公正性之初衷。現行「選政」、「選務」分立，將「選政」歸屬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則負責「選務」。此雖具監督、制衡、透明、公開之目的，惟，實際執行卻難以避免中央選舉委員會適用選罷法規實施選務時，內政部以選政機關之姿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投入選務須滿足內政部法令見解，反損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選務之獨立性。\n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已完成法制化，為確立其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主管機關，以避免法律適用之疑義，因而將修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條規定。\n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主要規範我國人民直接選舉總統、副總統相關事項，堪為彰顯我國民主選舉制度之重要法律之一，由獨立機關制定該法施行細則對相關選務、選政公平性之維護有其必要性。爰此，建議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一六條加以修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制定該法施行細則，以減少選務、選政事務分立之爭議，同時呼應中央選舉委員會已法制化之現況，降低中央選舉委員會執行選務綁手綁腳的可能性。","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條及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本法依憲法第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制定之。\n\n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318:04318:1995-07-20-制定:2","說明":"為減少選務、選政分立所滋生之爭議，確保選舉、罷免事項之公開與公正，並呼應中央選舉委員會已法制化之現況，爰此，建議修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條條文，明定本法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修正":"第一條　本法依憲法第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制定之。\n\n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n\n本法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現行":"第一百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131","說明":"配合第一條條文修正，修訂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修正":"第一百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103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