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106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文彥等30人","議案名稱":"「漁業及海洋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7/LCEWA01_080217_0029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7/LCEWA01_080217_0029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文彥","張曉風","廖國棟","潘維剛"],"連署人":["黃昭順","陳碧涵","蘇清泉","簡東明","吳宜臻","王育敏","陳淑慧","羅明才","林德福","李貴敏","陳鎮湘","吳育昇","李應元","詹凱臣","徐少萍","徐耀昌","陳歐珀","李桐豪","陳節如","邱志偉","許忠信","蔡其昌","趙天麟","陳亭妃","陳雪生","林正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日期":["2013-01-11","2013-01-14","2013-01-15"],"會議代碼":"院會-8-2-17"},{"會期":"08-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1-11","2013-01-14","2013-01-15"],"會議代碼":"院會-8-2-17"}],"mtime":"2024-01-19T03:08:0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1-11","last_time":"2013-0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7","會期":2,"字號":"院總第1603號委員提案第14628號","laws":["03183"],"提案編號":"1603委14628","案由":"本院委員邱文彥、張曉風、廖國棟、潘維剛等30人，台灣四面環海，但過去我國之典章制度向來「重陸輕海」，海洋事權至為分散。由於海洋事務向來非屬任何部會之主體事務，實不利我國海洋權益保護、海洋資源保育和海洋產業發展。從陳前總統水扁執政時期，政府組織再造即提出籌設「海洋事務部」之構想，馬英九總統在「藍色革命、海洋興國」的海洋政策中也提出，應以革命性之作法，積極籌設「海洋部」，負責統籌海洋事務之政策、規劃、研發、管理和執行，以加強海空域執法能力，強化海洋環境保護、海上搜救、犯罪防制、資源調查保育與科技研究發展工作，俾落實海洋政策和藍色國土之永續發展。最近，東海釣魚台海域和南海諸島情勢更為險峻，為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應儘速設立從決策、規劃、統合到執行，職能強而有力之海洋主管機關，爰參考國際最新思潮及海洋國家案例，擬具「漁業及海洋部組織法草案」，以統合海洋事務機制，保護海洋資源，發展海洋產業，並促進國家藍色國土永續之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83","law_name":"漁業及海洋部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漁業及海洋部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一、本部設立目的。\n\n二、為統籌海洋事務之政策、規劃、研發、管理和執法事項，加強海空域執法能力，強化海洋環境保護、資源保育及科技研發，爰設本部，以利藍色國土永續發展。","增訂":"第一條　為制定國家海洋政策，統籌海洋與海岸事務，振興及發展海洋產業，保護海洋資源及環境，強化國民海洋意識，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特設漁業及海洋部（以下簡稱本部）。"},{"說明":"一、本部權限職掌。\n\n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二十一世紀議程》均呼籲各國應建立體制保護海洋及海岸地區環境、合理利用資源及推動永續發展。制定與推動國家海洋政策及制定相關法令，係我國海洋事務依循之方針與準繩，亦為推動「海洋興國」之重要基石，爰列為本部首要工作。\n\n三、依據《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規定，各國均應重視海事安全事項，除實施港口國檢查制度，並陸續訂頒各項國際公約，要求各國遵守，以確保海上交通航行安全，維護人命及貨物安全；又海域治安維護涉及整體海洋秩序、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應規劃海洋安全相關政策並研訂各項規範，爰為第二款規定。\n\n四、台灣四面環海，海洋資源是我國永續繁榮發展之主要命脈，未來海洋環境及資源保護、污染防治及海洋保護區等事務及配套，亟需持續建立；另為永續利用海洋資源，避免不當開發及破壞，導致海域及海岸環境惡化及資源枯竭，有賴建構完善管理機制，爰為第三款規定。\n\n五、各國均積極從事海洋資源開發與利用，以振興海洋產業，我國為漁業大國，其他海洋產業如航運、遊艇製造等均有良好成就，故強化我國海洋產業競爭力，發展海洋產業，實為興國目標，爰為第四款規定。\n\n六、海洋為多目標使用之區域，也是各種利益角逐與衝突地區，因此我國應參考先進國家海洋空間規劃（Marine Spatial Zoning）和海岸地區整合管理（Integrated Coastal Zone Management）之作為，爰為第五款規定。\n\n七、我國是個海洋國家，惟長期以來深受重陸輕海思維影響，國人普遍缺乏海洋意識，如何深耕海洋文化、推行海洋教育，有效提升國人海洋意識，是邁向海洋大國之基礎工程，亟需妥善規劃、落實執行提升海洋文化及海洋教育事項，爰為第六款規定。\n\n八、依據既有研究調查與歷史記載，我國海域擁有豐富之水下文化遺產，為呼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2009年生效之《保護水下遺產公約》精神，為加強監管保護水下文化資產，海洋主管機關應協助文化部執法作為，爰為第七款規定。\n\n九、海洋環境變化莫測，需有精準之水文、海氣象資等量測和觀測，亦須不斷提升科研和發展水準，俾協助海洋事務和救援執法之規劃管理，提升執行效能，如「韓國海洋研究與發展研究所（KORDI）」及中國大陸國家海洋局之東海、南海等區域研究所等均為實例，爰為第八款規定。\n\n十、有人無船是窮國，有船無人是海洋弱國；人才培育是長期工作，必須有定常穩健之機制，爰需統合相關人才教育培養機制，並建立人力培育中心，爰為第九款規定。\n\n十一、海洋事務為國際事務，近年各種國際海洋法公約、會議及倡議要求各國遵守，我國為地球村一員，應配合檢討國內法制，俾與國際接軌。制定海洋基本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已成趨勢，我國為海洋國家，亦應有周延之海洋法制建設規劃；此外，海洋為人類共同資產，具有國際性及流動性，故海洋事務需與周邊鄰近國家建立緊密合作關係，例如漁業、海洋資源保育、海洋污染防治等海洋相關事務，均涉及國際合作交流事項，爰為第十款規定。","增訂":"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國家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規劃、審議、整合、協調及推動。\n\n二、海事安全、海域及海岸治安之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n\n三、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海洋資源之調查、規劃、保育、保護、審議、協調及管理。\n\n四、漁業與海洋相關產業永續發展之調查、規劃、審議、協調及管理。\n\n五、海域利用與海岸管理之調查、規劃、審議、整合、協調及管理。\n\n六、海洋文化與教育之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n\n七、水下文化資產監管及保護之協助。\n\n八、海洋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水文測量與海氣象監測之規劃、審議、推動、協調及協助。\n\n九、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規劃、整合、協調及推動。\n\n十、國際海洋相關條約、公約與協定之研析、闡釋及海洋事務國際合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n\n十一、其他有關海洋事務及海域安全事項。"},{"說明":"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說明":"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一、本部依職掌設各次級機關。\n\n二、為因應朝向海洋國家發展需要，本部設海巡署，移入現行海域專責執行機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業務，統籌海岸巡防政策並執行海域執法、海難救助、海洋環境污染之監測與取締、海上交通事故糾紛之處理等事項，以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爰為第一款規定。\n\n三、漁業及水產研究屬海洋永續利用之核心業務，本部設漁業署，移入現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水產試驗所業務，加強海洋生物資源保育利用與管理，加強海洋與漁業科技之研究發展，促進永續漁業之發展，保障與提升漁民權益，並以海洋保育為主體，收海洋資源利用與管理等事權統一之效，爰為第二款規定。\n\n四、為落實總統設立航政局之政策，本部設航港局，統合航運產業及港埠業務發展，促進航政管理效能，提升航港經營效率，仲裁海事糾紛，辦理海洋國際事務諮商、談判與協調等業務，提升我國海事安全及相關航政事業之功能，爰為第三款規定。\n\n五、水文及海象等氣象業務，攸關海域安全及海事服務之良窳，並與環境保護、災害防治、生態保育及海洋科研息息相關，本部納入中央氣象局，以整合運用相關海洋情報，建置完整之資料庫，提供本部及其他附屬機關預報、應變、規劃和管理之用，以強化海洋部相關業務執行能量，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與維護環境生態，爰為第四款規定。\n\n六、海洋各領域專業人才培育不易，本部設海洋人力發展中心，以長期穩健之機制，統籌海洋專業人力發展政策，蒐集研究海洋各領域專業知識，培訓漁業、海運、海域執法、科學研究、工程探勘、資源利用與環境保育等專業人員，為我國儲備優質專業海洋人才，厚植海洋國力，爰為第五款規定。\n\n七、為支撐國家海洋事務之規劃、決策、監測、研發和管理，應納入海洋政策研究、產業發展及海洋研究之既有中心或機構，並予以強化，爰為第六款規定。","增訂":"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海巡署：規劃及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n\n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之永續管理、資源保育及發展事項。\n\n三、航港局：執行航政、港埠與海事安全管理及發展事項。\n\n四、中央氣象局：執行海氣象預報、地震監測、海嘯警報及相關業務之發展事項。\n\n五、海洋人力發展中心：規劃及執行海洋各領域專業人才之培育事項。\n\n六、海洋政策與發展研究中心：規劃、研訂國家海洋總體政策，研發及推動水產試驗、漁業管理、海洋研究發展等事項。"},{"說明":"海洋事務具有高度國際性，有派員長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已通案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為使各機關用人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有所依據，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考量本部成立涉及業務、預算、人員、辦公廳舍移撥等準備作業，本法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視實際作業需要，以命令定之。","增訂":"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10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