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106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1/LCEWA01_080301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1/LCEWA01_080301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連署人":["葉宜津","黃偉哲","李昆澤","劉櫂豪","邱志偉","陳亭妃","蔡其昌","管碧玲","楊曜","蕭美琴","許添財","潘孟安","陳其邁","吳秉叡","陳唐山","吳宜臻","陳節如","陳歐珀","陳明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2-26"],"會議代碼":"院會-8-3-1"}],"mtime":"2024-01-19T03:06:0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2-26","last_time":"2013-02-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4630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4630","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追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由來，乃中華民國初年官僚主義濃厚下的立法產物。就本條規定內容而言，若行為人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施予公然侮辱者，已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作為制裁依據，殊無另以本條就同一行為重複規範之必要。況且在多元民主社會裡，人民對政府施政不滿進而時有嚴厲批評指摘之情形在所難免，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為避免人民因本條規定動輒遭受刑法制裁而產生「寒蟬效果」，不利我國民主政治之健全發展，爰此，建議將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予以刪除。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多元民主社會裡，人民對政府施政不滿進而時有嚴厲批評指摘之情形在所難免，國家應對人民發聲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啟迪言論、追求真理及監督政府之功能，此亦為憲法所賦予人民之基本權利之一。更遑論我國鄰近法治先進國家，日本與南韓之刑法並無如我國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是否有必要特別限縮人民質疑公權力之言論，實有質疑該法存在之必要性。\n二、探究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侮辱公務員罪之內容，該規定因公務員身分或其依法執行之公務而加重處罰之，顯形成人民與官員、人民與官署權益之差別，造成國家之公權力凌駕於人民言論自由之上。如此規定僅求公務員維持「官吏之威信」，反使人民毫無「人性之尊嚴」之違反民主之惡法，實屬官僚主義所遺留之產物。\n三、再者，在刑法構成要件上，刑法第一百四十條須滿足此攻擊辱罵須視以公務員之直接人格權作為客體，惟此已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作為保護之依據，實無有重複規範、重複保護之必要。爰此，建議將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予以刪除之。","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四十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n\n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說明":"為避免對公務員之人格權重複過度保護，形成公務員與一般人民權益有別，且對於公務員之保護若行為人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施予公然侮辱者，已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作為制裁依據，殊無另以本條就同一行為重複規範之必要。","修正":"第一百四十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10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