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106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議案名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1/LCEWA01_080301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1/LCEWA01_080301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4人、委員王育敏等30人分別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潘維剛等3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汝芬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5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30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3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8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維剛等3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2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8人「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3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7070200700"}],"提案人":["李俊俋","葉宜津"],"連署人":["陳節如","邱志偉","蕭美琴","陳唐山","黃偉哲","陳其邁","蔡其昌","許添財","潘孟安","陳亭妃","劉櫂豪","楊曜","吳秉叡","吳宜臻","陳歐珀","李昆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2-26"],"會議代碼":"院會-8-3-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3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5-36,15,2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0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5-36,15,2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5"],"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36,15,2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8"],"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36,15,2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4"],"會議代碼":"委員會-8-6-36-26"}],"mtime":"2024-01-19T03:05:5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2-26","last_time":"2015-01-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會期":3,"字號":"院總第1761號委員提案第14631號","laws":["01253"],"提案編號":"1761委14631","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葉宜津等18人，有鑑於我國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針對緊急保護令核發速度過於緩慢，難以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發揮即時保護之功能；同時，該法尚未明確規定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之存續期間，也未載明於裁定書上，以致警察機關或執行法院難以查證其執行之保護令是否失效，如此一來不僅對被執行者權益有所損害，亦添增第二審法院於審理緊急保護令抗告案件之困擾。爰此，為使法官更願意快速核發緊急保護令，並避免在執行上及抗告上造成困擾起見，建議修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明確規定緊急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規定，民事保護令可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類。其中緊急保護令之核發要件，須滿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所稱之「急迫危險」、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所提及之「限時危險」、及「如不核發緊急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等要件。基此，法院於審理緊急保護令之核發時，多為避免該保護令對相對人權益損害過大，核發態度較為謹慎，需花費較多時間、心力審理，進而家庭暴力受害人須等待較長時間始取得該保護令，反不符緊急保護令提供「緊急保護」之本質。\n二、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地方法院平均終結審理一件緊急保護令所需日數約4.86日，與現行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法院應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之要求相差甚遠，顯然目前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之速度過於緩慢，難以即時、及時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而僅有隔靴搔癢之效果。爰此，建議修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條文」，限縮審理緊急保護令之核發內容，以提高法院核發之效率，改善人民對司法保護之觀感。\n三、再者，由於我國針對緊急保護令存續期間，未有明確規定亦未予以載明於裁定書，致使警察機關或執法機關在執行保護令時，因難以查證其所執行之保護令是否生效，而造成被執行者權益之過度侵害；再者，第二審法院於審理緊急保護令之抗告案件時，無從隨時得知第一審法院是否已核發通常保護令，進而衍生後續審理抗告之困擾。爰此，建議修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第六項條文」，明定緊急保護令存續期間及可延長之次數，並於第七項訂定存續期間屆滿前緊急保護令失效之原因。\n四、最後，為區分緊急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之不同，將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第六項酌做修正，並作條次更動為第七項、第八項，至於第七項項次則遞移為第九項。","對照表":[{"law_id":"01253","law_name":"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n\n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n\n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n\n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n\n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n\n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n\n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07-03-05-全文修正:19","說明":"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未修正。\n\n二、緊急保護令係因被害人受有急迫、危險之家庭暴力而核發，且依第四項規定應於四小時內核發，故其內容宜單純化，以加速法院審理及核發速度，因此建議將緊急保護令之審理限縮於與緊急性安全維護措施有關之內容，爰此修正第十六條第三項條文。\n\n三、緊急保護令係因應「急迫危險」而核發，其存續時間不宜過長，始符合其本質，以避免對加害人權益過大並衍生後續抗告審理之困擾，爰此建議於第六項明定其存續期間以及可延長有效期間之次數，並於第七項明定存續期間屆滿前，緊急保護令失效之原因。\n\n四、為區分緊急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之不同，將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第六項」條文酌做修正，並作調次更動為第七項、第八項，至於第七項項次則遞移為第九項。","修正":"第十六條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n\n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n\n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核發緊急保護命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n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n\n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n\n緊急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七日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必要時，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n緊急保護令期間屆滿前，因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而失其效力。\n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n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10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