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106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0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1/LCEWA01_080301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1/LCEWA01_080301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嘉辰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2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5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及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29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117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3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4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4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3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0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5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2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3070200100"}],"提案人":["蘇震清","陳明文","高志鵬","林岱樺"],"連署人":["陳唐山","許添財","李應元","吳秉叡","李昆澤","李俊俋","陳節如","趙天麟","段宜康","林淑芬","吳宜臻","尤美女","邱志偉","許忠信","劉櫂豪","黃文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2-26"],"會議代碼":"院會-8-3-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4"],"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7"}],"mtime":"2024-01-19T03:06:1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2-26","last_time":"2014-12-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會期":3,"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14633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14633","案由":"本院委員蘇震清、陳明文、高志鵬、林岱樺等20人，有鑑於我國實務在多元型態家庭中實際負擔照顧、教養兒童或少年者並非僅限於父母親，是以為落實親職教育輔導功能，強化家庭教育影響力，進而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實應視其需求合理擴大辦理親職教育輔導對象，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所謂親職教育，係藉由教育協助父母獲得教養子女的知能，以發揮家庭教育良好的言教、身教、境教功能，進而協助子女適性發展與成長，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是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特將親職教育列為各地方政府應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之一。惟查該條第一項第四款僅規定對兒童及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然有鑑於現今實務在多元型態家庭中負擔照顧、教養兒童或少年者並非僅限於父母，如隔代教養家庭或是失親子女等，實際負擔照顧、教養工作者恐為祖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實應視其需求合理擴大辦理親職教育輔導對象為宜。\n二、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第一百零一條以及第一百零二條罰則規定，均明文規範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強制要求「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顯見本法所規範之親職教育輔導對象並不限於父母，尚包含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惟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未為相同之規定，恐為本法修訂疏漏之處。\n三、為合乎本法推動辦理親職教育以確實保障兒少權益之規範意旨，並使條文體系與內容具一致性，避免適用爭議，爰提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該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增列「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亦為辦理親職教育輔導對象。","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n\n一、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n\n二、辦理兒童托育服務。\n\n三、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服務。\n\n四、對兒童、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n\n五、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者，視需要予以托育、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n\n六、對於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予以生活扶助、協助就學或醫療補助，並協助培養其自立生活之能力。\n\n七、早產兒、罕見疾病、重病兒童、少年及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之補助。\n\n八、對於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提供適當之安置。\n\n九、對於無依兒童及少年，予以適當之安置。\n\n十、對於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予以適當之安置、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托育補助及其他必要協助。\n\n十一、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n\n十二、對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之少年，提供自立生活適應協助。\n\n十三、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與事故傷害之防制、教育、宣導及訓練等服務。\n\n十四、其他兒童、少年及其家庭之福利服務。\n\n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十款之托育、生活扶助及醫療補助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第九款無依兒童及少年之通報、協尋、安置方式、要件、追蹤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26","說明":"一、本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兒童及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惟查實務上在多元家庭中負擔照顧、教養兒童或少年者並非僅限於父母，如隔代教養家庭、失親子女實際照顧之人並非父母，實應合理擴大辦理親職教育輔導對象。\n\n二、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均明文規範主管機關得強制要求「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接受親職教育輔導，顯見本法親職教育輔導對象並不限於父母，尚包含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n\n三、為合乎本法推動辦理親職教育以確實保障兒少權益之規範意旨，並使條文體系與內容具一致性，避免適用爭議，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增列「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為辦理親職教育對象。","修正":"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n\n一、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n\n二、辦理兒童托育服務。\n\n三、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服務。\n\n四、對兒童、少年及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辦理親職教育。\n\n五、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者，視需要予以托育、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n\n六、對於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予以生活扶助、協助就學或醫療補助，並協助培養其自立生活之能力。\n\n七、早產兒、罕見疾病、重病兒童、少年及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之補助。\n\n八、對於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提供適當之安置。\n\n九、對於無依兒童及少年，予以適當之安置。\n\n十、對於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予以適當之安置、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托育補助及其他必要協助。\n\n十一、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n\n十二、對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之少年，提供自立生活適應協助。\n\n十三、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與事故傷害之防制、教育、宣導及訓練等服務。\n\n十四、其他兒童、少年及其家庭之福利服務。\n\n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十款之托育、生活扶助及醫療補助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第九款無依兒童及少年之通報、協尋、安置方式、要件、追蹤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106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