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106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薛凌等23人","議案名稱":"「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1/LCEWA01_080301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1/LCEWA01_080301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薛凌等23人及委員李俊俋等18人分別擬具「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119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03070201500"}],"提案人":["薛凌","蘇震清","楊曜"],"連署人":["高志鵬","蔡煌瑯","鄭麗君","蕭美琴","許添財","吳宜臻","林佳龍","吳秉叡","李應元","田秋堇","尤美女","黃偉哲","陳唐山","趙天麟","何欣純","林岱樺","邱志偉","李昆澤","許智傑","盧秀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2-26"],"會議代碼":"院會-8-3-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1-19"]}],"mtime":"2024-01-19T03:06:2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2-26","last_time":"2013-1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會期":3,"字號":"院總第1559號委員提案第14640號","laws":["01734"],"提案編號":"1559委14640","案由":"本院委員薛凌、蘇震清、楊曜等23人，鑑於兒少吸食毒品、濫用藥物人數增加急遽，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年報顯示97年至100年增加率更是高達118%。各級毒品對身心造成的傷害，具不可回覆性，非常需要各界關心注意。為防治國家孩童少年自小染上危害健康的毒癮，加強校園教師關注兒少毒品，增修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十二款及相關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34","law_name":"教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n\n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n\n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n\n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n\n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n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n\n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n\n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n\n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n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n\n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n\n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n\n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n\n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n\n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n\n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34:01734:2011-12-14-修正:17","說明":"增修教師法第十二款及相關條文加強校園毒害防治。","修正":"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n\n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n\n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n\n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n\n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n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n\n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n\n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n\n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n十二、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毒害事件，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毒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n\n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n\n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n\n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n\n三、有第三款、第十一款或第十二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n\n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n\n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106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