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106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8人","議案名稱":"「志願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ocu/201301/1020106070201500_0115114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郁方等28人、委員呂玉玲等22人分別擬具「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昆澤等26人、委員翁重鈞等18人分別擬具「志願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22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郁方 等28人「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2人「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6人「志願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3070200900"}],"提案人":["翁重鈞","呂玉玲","楊應雄"],"連署人":["呂學樟","陳雪生","邱文彥","楊玉欣","廖正井","蔡正元","陳鎮湘","盧嘉辰","吳育仁","鄭天財 Sra Kacaw","詹凱臣","盧秀燕","陳根德","徐少萍","陳超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1-11","2013-01-14","2013-01-15"],"會議代碼":"院會-8-2-17"},{"會期":"08-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1-11","2013-01-14","2013-01-15"],"會議代碼":"院會-8-2-17"},{"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5-22"]}],"mtime":"2024-01-19T03:08:0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1-11","last_time":"2013-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7","會期":2,"字號":"院總第1782號委員提案第14629號","laws":["01287"],"提案編號":"1782委14629","案由":"本院委員翁重鈞、呂玉玲、楊應雄等18人，因應現代社會志工服務型態日趨多元，國際之間志工交流頻繁，現行志願服務法其立法重點在於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志工之權利及義務、促進志願服務措施等相關推動志願服務事項，惟為因應現代社會志工服務型態日趨多元，國際之間志工交流頻繁，相關配套措施不符業務推展需要，爰擬具「志願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志願服務是一個社會進步與發展程度的重要指標，不僅表示民眾關心社會公共需求，另外顯示志願服務已成為一項普世關注的議題，對社會正向的運作已產生重要的影響力量，並為營造社會善良風氣，落實民主化與公民社會提供了一個堅實的基礎。\n二、在開發中國家，志願服務工作儼然為社會生活中的一環，集結大眾的知識與才能，參與社區、學校、福利團體等公共事務，個人在參與中得到自我成長，增進服務意識，提升生活品質。\n三、現行志願服務法全文計有八章共二十五條，其立法重點在於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志工之權利及義務、促進志願服務措施等相關推動志願服務事項，針對志願服務之功能、發展趨勢與實施現況提出修法。其修正重點如下：\n(一)宜加強志願服務聯繫會報，以發揮志願服務效能（修正第五條）\n(二)政府應定期辦理調查統計，作為推動志願服務之依據（增列第五條之一）\n(三)宜刪除有關汰舊之車輛、器材及設備無償移交等規定，以保障志工從事志願服務之安全（刪除第十八條）\n(四)增訂第三項，擴大適用範圍，將義警、義交、義消、守望相助及災害防救團體成員，納入適用範圍（修正第二十條）","對照表":[{"law_id":"01287","law_name":"志願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志願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事宜；其人數得由各級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其實際業務需要定之。為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新社會服務項目相關事宜，得召開志願服務會報。\n\n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加強聯繫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law_content_id":"01287:01287:2001-01-04-制定:7","說明":"為達到整合轄內志願服務之人力、財力及物力等資源，及其業務協調與意見溝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召開聯繫會報，以加強聯繫與溝通。\n\n為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新服務項目相關事宜，每年至少應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一次，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五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事宜；其人數得由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其實際業務需要定之。為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新社會服務項目相關事宜，每年至少應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一次。\n\n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加強聯繫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基於各個部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業務繁瑣，而且性質不一，對於推動志願服務業務係採取因地制宜的作法，如果有全國調查統計及研究資料，能讓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社會各界瞭解國內志願服務發展狀況。\n\n三、為掌握志願服務發展現況及各項統計資料，作為推動及決策之重要參據，爰增列本條，以資明確。","修正":"第五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報告。"},{"現行":"第十八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汰舊之車輛、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相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車輛得供有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使用。","law_content_id":"01287:01287:2001-01-04-制定:23","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有關汰舊之車輛、器材及設備無償移交等規定，以保障志工從事志願服務之安全。\n\n三、有關車輛、器材及設備無償撥用問題，涉及登記產權、燃料稅、牌照稅等繳納；汰舊之車輛、器材及設備，如再行使用而發生事故時，其責任歸屬亦難以釐清。\n\n四、再者，經查志願服務法自2001年公布施行以來，迄今尚無汰舊車輛、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使用之案例，爰予刪除。","修正":"第十八條　（刪除）"},{"現行":"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n\n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law_content_id":"01287:01287:2001-01-04-制定:25","說明":"增訂第三項，擴大適用範圍，將義警、義交、義消、守望相助及災害防救團體成員，納入適用範圍。","修正":"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n\n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n\n依其他法律規定之義警、義交、義消、守望相助及災害防救團體成員，準用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106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