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109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3人","議案名稱":"「師資培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1/LCEWA01_080301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1/LCEWA01_080301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林岱樺等23人擬具「師資培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15070300100"}],"提案人":["林岱樺","管碧玲","葉宜津","陳亭妃","李昆澤","林佳龍","邱志偉","蘇震清"],"連署人":["劉櫂豪","姚文智","高志鵬","楊曜","陳明文","陳節如","蕭美琴","吳秉叡","許添財","邱議瑩","李應元","鄭麗君","何欣純","趙天麟","潘孟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2-26"],"會議代碼":"院會-8-3-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07"],"會議代碼":"委員會-8-5-22-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15"]}],"mtime":"2024-01-19T03:06:4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2-26","last_time":"2014-04-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會期":3,"字號":"院總第1028號委員提案第14648號","laws":["01717"],"提案編號":"1028委14648","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管碧玲、葉宜津、陳亭妃、李昆澤、林佳龍、邱志偉、蘇震清等23人，鑑於「師資培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於本法施行前，已從事幼稚園或托兒所工作並繼續任職者，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擔任教師之資格等事項訂定辦法，惟「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民國101年1月1日通過後，幼托整合為幼兒園，為保障原於托兒所任職之保育人員得以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以保障幼兒教育品質，並保障現職保育人員轉任教師之權益。爰擬具「師資培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101年通過施行後，幼稚園及托兒所整合為幼兒園，提供二歲以上至國小入學前之學齡前兒童完善之照顧及教育整合單位，鑑於幼托整合後，原於托兒所任職之保育員，其為專科學歷者，應修習大學以上教育專業課程始得擔任幼兒園之教師，惟幼稚園及托兒所轉型為幼兒園期間，政府應保障原已在托兒所工作人員之就業權，並提供其於職場進修轉任教師之機會。\n二、師資培育法第二十四條原授權訂定「幼稚園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提供民國92年以前已於幼稚園及托兒所工作並繼續任職，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得修習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因應幼托整合，保障現職人員之就業權，原任職於托兒所之保育員應享有修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之權益。\n三、考量目前托兒所任職人員轉任教師之需求，及大學相關學程人才培育之能量，故以十年為期，提供相關人員進修教育專業課程，並考量取得專業學程學歷後，教學實習及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所需時間，以十五年為期，提供相關幼兒保育人員轉職教師之機會。","對照表":[{"law_id":"01717","law_name":"師資培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師資培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幼教人員）\n\n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幼稚園或托兒所工作並繼續任職之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擔任教師應具備之資格、應修課程、招生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另定之。","說明":"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權益、管理及申訴評議等事項，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另以法律規定並施行」，因授權之法令迄今尚未訂定施行，並鑑於從事教保相關工作人員眾多，大學相關科系進修課程名額有限，故以十年為期，於幼兒保育法施行前，已在立案之幼兒園擔任教保員並繼續任職者，或就讀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或學分學程者，得修習幼教專班。\n\n二、鑑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前，已在立案之幼兒園擔任教保員並繼續任職者滿三年以上者，已具備相當程度之實際教學經驗，經教學演示及格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修正":"第二十四條　（幼教人員）\n\n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前，已在立案之幼兒園擔任教保員並繼續任職者，或就讀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或學分學程，於前開法律施行之日起十年內任職幼兒園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提供其進修之機會。\n\n前項人員修畢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成績合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取得大學畢業學歷者，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且修習教育實習及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但任職滿三年以上，並實際從事教學者，經教學演示及格，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n\n前二項教師資格之取得、應修課程、招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自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之日起十五年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109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