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109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少萍等19人","議案名稱":"「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1/LCEWA01_080301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1/LCEWA01_080301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徐少萍","楊玉欣"],"連署人":["徐欣瑩","徐耀昌","陳淑慧","蘇清泉","費鴻泰","江啟臣","李貴敏","邱文彥","張嘉郡","孔文吉","陳碧涵","黃昭順","王進士","林明溱","林滄敏","陳鎮湘","呂學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2-26"],"會議代碼":"院會-8-3-1"}],"mtime":"2024-01-19T03:06:4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2-26","last_time":"2013-02-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會期":3,"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14650號","laws":["02547"],"提案編號":"1155委14650","案由":"本院委員徐少萍、楊玉欣等19人，有鑒於雖然公共場所開始推動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並保障善意救人者不因造成的損害而受罰，但觀察部分公共設施存放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的處所，竟為管制區或其他非對外開放之空間，造成雖有急救器材，卻無法在短時間內取得並救人一命的困境，特提出「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經日本等先進國家研究後發現，在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將使突發性心臟停止者的生還率，由7%提高達38%，顯然對患者生命的挽救，有極大之幫助。\n二、但觀察包括桃園高鐵站在內的部分公共場所，雖開始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但設備存放的位置屬於一般民眾無法進入的管制區，加上部分員工亦不清楚急救設備的確實位置，且存放處並未設置明顯標示，導致即使配備了急救器材，卻要花費更多額外的時間來取得，有違原先立法之初迅速救人的美意。\n三、為此，特提出「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加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除要求多人經過聚集之公共場所必需設立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外，並明訂應存放於有明顯標示之開放空間，以確保該項裝備能在意外發生之際立刻得以運用。","對照表":[{"law_id":"02547","law_name":"緊急醫療救護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照日本經驗，公共場所設置AED後，急救心臟突發停止個案之成功率，由7%提高為38%。\n\n三、但因部分公共場所將AED存放於管制區內，且缺乏明確標示，造成取用上的困難，為避免延誤救人時機，提案增訂本條文。","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　每天有兩百五十名五十歲以上成年人通過或聚集之公共場所，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並存放於有明顯標示之開放空間。"}]}],"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109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