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111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潘維剛等24人","議案名稱":"「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1/LCEWA01_080301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1/LCEWA01_080301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8人、委員楊玉欣等38人、委員廖國棟等19人、委員陳亭妃等22人分別擬具「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維剛等24人擬具「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分別擬具「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18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827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8人「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4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9人「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1人「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2070202700"}],"提案人":["潘維剛","陳碧涵","李慶華","徐耀昌","呂玉玲"],"連署人":["邱文彥","王惠美","陳鎮湘","徐少萍","丁守中","吳育仁","陳根德","詹凱臣","盧秀燕","廖正井","陳超明","馬文君","羅明才","王育敏","林郁方","鄭天財 Sra Kacaw","蘇清泉","林鴻池","呂學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2-26"],"會議代碼":"院會-8-3-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8"],"會議代碼":"公聽會-201405235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10"],"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17"],"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5"}],"mtime":"2024-01-19T03:06:5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2-26","last_time":"2014-12-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會期":3,"字號":"院總第1140號委員提案第14653號","laws":["02563"],"提案編號":"1140委14653","案由":"本院委員潘維剛、陳碧涵、李慶華、徐耀昌、呂玉玲等24人，有鑑於「牙保」一詞無法使一般民眾望文生義，恐無法發揮法律之規範作用。爰擬具「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案，將該條中之「牙保」改為「媒介」俾使法律用語明確易懂。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牙保」一詞曾出現於宋朝法律匯編「宋刑統」卷十三，其規定：「田宅交易，須憑牙保，違者準盜論。」牙保，乃古時居間介紹、媒介、仲介之謂。然隨著時代變遷，對於現代社會大眾而言，牙保一詞恐難以望文生義致無法發揮法律之規範約束作用。另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賭博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關於居間介紹、仲介均以「媒介」表示，爰將本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中之「牙保」改為「媒介」，俾使法律用語易懂並求其一致性。","對照表":[{"law_id":"02563","law_name":"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擅自製造、輸入未經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者，或明知未經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處罰之。","law_content_id":"02563:02563:2000-01-14-制定:26","說明":"「牙保」一詞曾出現於宋朝法律匯編<宋刑統>卷十三，其規定：「田宅交易，須憑牙保，違者準盜論。」牙保，乃古時居間介紹、媒介、仲介之謂。然隨著時代變遷，對於現代社會大眾而言，牙保一詞恐難以望文生義致無法發揮法律之規範約束作用。另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賭博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關於居間介紹、仲介均以「媒介」表示，爰將本條「牙保」改為「媒介」以使法律用語易懂並求其一致性。","修正":"第二十六條　擅自製造、輸入未經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者，或明知未經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處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11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