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111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潘維剛等24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1/LCEWA01_080301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1/LCEWA01_080301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委員蔣乃辛等2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及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維剛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徐欣瑩等6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14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9030710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3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及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及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6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9070201300"}],"提案人":["潘維剛","陳碧涵","李慶華","徐耀昌","呂玉玲"],"連署人":["邱文彥","王惠美","徐少萍","陳鎮湘","丁守中","吳育仁","陳根德","詹凱臣","盧秀燕","廖正井","馬文君","陳超明","羅明才","王育敏","林郁方","鄭天財 Sra Kacaw","林鴻池","呂學樟","蘇清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2-26"],"會議代碼":"院會-8-3-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13"]}],"mtime":"2024-01-19T03:06:0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2-26","last_time":"2014-05-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4654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4654","案由":"本院委員潘維剛、陳碧涵、李慶華、徐耀昌、呂玉玲等24人，有鑑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贓物罪「牙保」一詞無法使一般民眾望文生義，恐無法發揮法律之規範作用。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案，將本條第二項「牙保」改為「媒介」俾使法律用語明確易懂。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牙保」一詞曾出現於<宋刑統>卷十三，其規定：「田宅交易，須憑牙保，違者準盜論。」牙保，乃古時居間介紹、媒介、仲介之謂。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自民國23年制定至今未曾修正，出現用語不合時宜之情形，例如「牙保」一詞，對民眾而言恐難以望文生義致無法發揮法律之規範約束作用。另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賭博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關於居間介紹、仲介均以「媒介」表示，爰將本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條文中之「牙保」改為「媒介」以使法律用語易懂並求其一致性。","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n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n\n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397","說明":"「牙保」一詞曾出現於宋朝法律匯編<宋刑統>卷十三，其規定：「田宅交易，須憑牙保，違者準盜論。」牙保，乃古時居間介紹、媒介、仲介之謂。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自民國二十三年制定至今未曾修正，出現用語不合時宜之情形，例如牙保一詞對民眾而言恐難以望文生義致無法發揮法律之規範約束作用。另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賭博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關於居間介紹、仲介均以「媒介」表示，爰將本條第二項「牙保」改為「媒介」以使法律用語易懂並求其一致性。","修正":"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n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n\n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11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