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111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潘維剛等24人","議案名稱":"「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1/LCEWA01_080301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1/LCEWA01_080301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3人擬具「藥事法第二十四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藥事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維剛等24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藥事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4人擬具「藥事法第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16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藥事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204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0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3人「藥事法第二十四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3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藥事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藥事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22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4人「藥事法第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9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3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6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3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藥事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9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9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4人「藥事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0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9070200500"}],"提案人":["潘維剛","陳碧涵","李慶華","徐耀昌","呂玉玲"],"連署人":["邱文彥","王惠美","陳鎮湘","徐少萍","丁守中","吳育仁","陳根德","詹凱臣","盧秀燕","廖正井","陳超明","馬文君","羅明才","王育敏","林郁方","鄭天財 Sra Kacaw","蘇清泉","林鴻池","呂學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2-26"],"會議代碼":"院會-8-3-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2-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1512010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2-04"]}],"mtime":"2024-01-19T03:07:0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2-26","last_time":"2015-12-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會期":3,"字號":"院總第775號委員提案第14656號","laws":["02510"],"提案編號":"775委14656","案由":"本院委員潘維剛、陳碧涵、李慶華、徐耀昌、呂玉玲等24人，有鑑於「牙保」一詞無法使一般民眾望文生義，恐無法發揮法律之規範作用。爰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各該條文中之「牙保」改為「媒介」，俾使法律用語明確易懂。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牙保」一詞曾出現於宋朝法律匯編「宋刑統」卷十三，其規定：「田宅交易，須憑牙保，違者準盜論。」牙保，乃古時居間介紹、媒介、仲介之謂。然對於現代社會大眾而言，牙保一詞恐難以望文生義致無法發揮法律之規範約束作用。另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賭博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關於居間介紹、仲介均以「媒介」表示，爰將本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條條文中之「牙保」改為「媒介」以使法律用語易懂並求其一致性。","對照表":[{"law_id":"02510","law_name":"藥事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六條　經許可製造、輸入之藥物，經發現有重大危害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廢止其藥物許可證；其已製造或輸入者，應限期禁止其輸出、調劑、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必要時並得沒入銷燬之。","law_content_id":"02510:02510:2004-03-30-修正:90","說明":"「牙保」一詞曾出現於宋朝法律匯編「宋刑統」卷十三，其規定：「田宅交易，須憑牙保，違者準盜論。」牙保，乃古時居間介紹、媒介、仲介之謂。然對於現代社會大眾而言，牙保一詞恐難以望文生義致無法發揮法律之規範約束作用。另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賭博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關於居間介紹、仲介均以「媒介」表示，爰將本條「牙保」改為「媒介」以使法律用語易懂並求其一致性。","修正":"第七十六條　經許可製造、輸入之藥物，經發現有重大危害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廢止其藥物許可證；其已製造或輸入者，應限期禁止其輸出、調劑、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必要時並得沒入銷燬之。"},{"現行":"第八十三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2510:02510:2006-05-05-修正:99","說明":"修正理由同第七十六條。","修正":"第八十三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八十四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說明":"修正理由同第七十六條。","修正":"第八十四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八十五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2510:02510:1993-01-18-全文修正:94","說明":"修正理由同第七十六條。","修正":"第八十五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八十六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n\n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2510:02510:1993-01-18-全文修正:95","說明":"修正理由同第七十六條。","修正":"第八十六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n\n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九十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law_content_id":"02510:02510:1993-01-18-全文修正:99","說明":"修正理由同第七十六條。","修正":"第九十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11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