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221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9人","議案名稱":"「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2/LCEWA01_080302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2/LCEWA01_080302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潘維剛","林國正","李慶華","陳碧涵","楊應雄","徐欣瑩"],"連署人":["陳淑慧","吳育仁","林鴻池","林明溱","楊玉欣","鄭天財 Sra Kacaw","廖正井","詹凱臣","盧嘉辰","陳鎮湘","林正二","翁重鈞","陳學聖","呂玉玲","呂學樟","黃文玲","陳雪生","孔文吉","林岱樺","邱文彥","江啟臣","蘇清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3-01","2013-03-05"],"會議代碼":"院會-8-3-2"},{"會期":"08-03-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01","2013-03-05"],"會議代碼":"院會-8-3-2"}],"mtime":"2024-01-19T03:05:4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01","last_time":"2013-03-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2","會期":3,"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14666號","laws":["05143"],"提案編號":"1073委14666","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潘維剛、林國正、李慶華、陳碧涵、楊應雄、徐欣瑩等29人，有鑑於行駛長途旅運的火車與高鐵列車多數無育嬰室，不少有集乳或哺乳需求的旅客，常被迫擠在惡臭與髒亂的廁所集乳或哺乳，造成母親與嬰幼兒的不方便，並有不受尊重之感覺。為維護婦女於公共場所安心哺育母乳之權利，並提供有意願哺育母乳之婦女無障礙的友善哺乳環境，爰提出「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長途旅運之火車與高鐵列車」需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是否有當？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143","law_name":"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下列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並有明顯標示：\n\n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n\n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n\n三、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n\n四、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n\n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n\n前項公共場所如有不適合設置哺（集）乳室之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設置之。\n\n第一項哺（集）乳室之基本設備、安全、採光、通風及管理、維護或使用等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43:05143:2010-11-09-制定:5","說明":"一、有鑑於行駛長途旅運的火車與高鐵列車多數無育嬰室，不少有集乳或哺乳需求的旅客，常被迫擠在惡臭與髒亂的廁所集乳或哺乳，造成母親與嬰幼兒的不方便，並有不受尊重之感覺。\n\n二、為維護婦女於公共場所安心哺育母乳之權利，並提供有意願哺育母乳之婦女無障礙的友善哺乳環境，爰提出「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文修正草案，增列「長途旅運之火車與高鐵列車」需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n\n三、增修第一項第四款內容，「長途旅運之火車與高鐵列車。但短程旅運火車之區間電聯車及捷運列車，不在此限。」，原第一項第四、五款條文順序遞移為第五、六款。","修正":"第五條　下列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並有明顯標示：\n\n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n\n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n\n三、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n\n四、長途旅運之火車與高鐵列車。但短程旅運火車之區間電聯車及捷運列車，不在此限。\n五、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n\n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n\n前項公共場所如有不適合設置哺（集）乳室之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設置之。\n\n第一項哺（集）乳室之基本設備、安全、採光、通風及管理、維護或使用等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22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