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22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議案名稱":"「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3/LCEWA01_080303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3/LCEWA01_080303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李昆澤","蔡其昌","楊曜","陳歐珀","薛凌"],"連署人":["潘孟安","陳節如","吳宜臻","段宜康","魏明谷","趙天麟","姚文智","吳秉叡","許智傑","李俊俋","劉櫂豪","陳明文","邱議瑩","鄭麗君","葉宜津","林淑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03-08","2013-03-12"],"會議代碼":"院會-8-3-3"},{"會期":"08-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08","2013-03-12"],"會議代碼":"院會-8-3-3"}],"mtime":"2024-01-19T03:04:4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08","last_time":"2013-03-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3","會期":3,"字號":"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14673號","laws":["01513"],"提案編號":"225委14673","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李昆澤、蔡其昌、楊曜、陳歐珀、薛凌等22人，為保障納稅人依法領回溢繳所得稅款之正當權利，爰提出「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應退之稅款，明訂財政部應主動退稅或留抵下一年度稅款扣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現行處理小額退稅的作法，乃是財政部於民國99年9月，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之規定，以行政命令發布免退的稅捐限額，國稅為新台幣200元、地方稅為新台幣100元。財政部更於民國101年5月發函各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若受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稅款，應儘速辦理退還。\n二、基於上述財政部之作為，關於小額退稅，我國納稅人須主動提出書面申請要求退還溢繳款，財政部才予以處理，未申請者則繳回國庫。鑑於多數民眾不知須主動提出申請，政府之作法因而引發人民權利受損之質疑，且政府此種作法等於變相鼓勵納稅人亂報稅，寧可少報再讓政府催討補稅，也不願意算得剛剛好，因為小額退稅政府基於免退限額之規定而不主動退稅。\n三、以民國100年度綜所稅申報為例，200元以下之免退稅之件數為98,433件，合計金額約397萬5,176元，然而民眾申請退稅卻只有222件，合計金額2萬6千元，將近395萬元繳回國庫充公。現行作法只有0.22%比例之民眾申請200元以下之稅額退稅，僅占總退稅金額0.65%，過於懸殊之比例在在顯示政府的作法實有改善之必要。\n四、財政部針對綜所稅新台幣200元以下免退限額之行政裁量，乃是基於減少人力成本之考量，要求民眾主動提出申請之作法成效不彰，政府不主動退稅卻的結果造成人民權利受損，實有檢討之必要。依法領回溢繳之稅款乃納稅人正當之權利，政府的行政裁量不應損害人民權利，我國現行綜所稅小額退稅之作法應予以檢討，使納稅人能完全領回溢繳之稅款，或留抵下一年度稅捐之扣繳，乃為完善處理之道。\n五、綜上所述，為保障納稅人依法退稅之權利，爰擬具「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應退之稅款，明訂財政部應主動退稅或留抵下一年度稅捐扣繳，以解決現行作法不完善之處。","對照表":[{"law_id":"01513","law_name":"所得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條之一　稽徵機關依第一百條第三項規定退還營利事業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所得稅款時，應就退稅時該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內退還，其未退還餘額，營利事業得用以留抵其以後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依本法規定應補或應退之稅款在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稅款，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或免退該項稅款。","law_content_id":"01513:01513:1997-12-26-修正:143","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二項，取消財政部得針對退稅訂出免退限額之規定。\n\n二、增訂第三項，針對應退之稅款，明訂財政部應主動退稅或留作下一年度稅款之扣繳，保障納稅人依法退稅之權利。","修正":"第一百條之一　稽徵機關依第一百條第三項規定退還營利事業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所得稅款時，應就退稅時該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內退還，其未退還餘額，營利事業得用以留抵其以後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依本法規定應補之稅款在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稅款，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該項稅款。\n\n依本法規定應退之稅款，財政部應主動退稅或留抵下一年度稅款扣繳。"}]}],"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22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