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22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議案名稱":"「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3/LCEWA01_080303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3/LCEWA01_080303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慶忠等18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2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刪除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黃偉哲等2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03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慶忠等18人「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稅捐稽徵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2人「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6人「稅捐稽徵法刪除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6人「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1070200400"}],"提案人":["陳亭妃","李昆澤","蔡其昌","楊曜","陳歐珀","薛凌"],"連署人":["潘孟安","李俊俋","吳宜臻","葉宜津","魏明谷","趙天麟","陳節如","吳秉叡","段宜康","許智傑","鄭麗君","姚文智","陳明文","邱議瑩","劉櫂豪","林淑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03-08","2013-03-12"],"會議代碼":"院會-8-3-3"},{"會期":"08-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08","2013-03-12"],"會議代碼":"院會-8-3-3"},{"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5-03"]}],"mtime":"2024-01-19T03:04:4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08","last_time":"2013-0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3","會期":3,"字號":"院總第981號委員提案第14674號","laws":["01512"],"提案編號":"981委14674","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李昆澤、蔡其昌、楊曜、陳歐珀、薛凌等22人，鑑於依法領回溢繳之稅款乃納稅人之正當權利，政府的行政裁量不應損害人民權利，爰提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應退之稅捐，明訂財政部應主動退稅或留抵下一年度稅捐扣繳，以保障人民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現行處理小額退稅的作法，乃是財政部於民國99年9月，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之規定，以行政命令發佈免退的稅捐限額，國稅為新台幣200元、地方稅為新台幣100元。財政部更於民國101年5月發函各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若受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稅款，應儘速辦理退還。\n二、基於上述財政部之作為，關於小額退稅，我國納稅人須主動提出書面申請要求退還溢繳款，財政部才予以處理，未申請者則繳回國庫。鑑於多數民眾不知須主動提出申請，政府之作法因而引發人民權利受損之質疑，要求政府檢討現行小額退稅之處理方式。\n三、以民國100年度綜所稅申報為例，200元以下之免退稅之件數為98433件，合計金額約397萬5176元，然而民眾申請退稅卻只有222件，合計金額2萬6千元，將近395萬元繳回國庫充公。現行作法只有0.22%比例之民眾申請200元以下之稅額退稅，僅佔總退稅金額0.65%，過於懸殊之比例在在顯示政府的作法實有改善之必要。\n四、財政部發佈國稅新台幣200元、地方稅新台幣100元的免退限額，乃是考量減少人力成本，以行政裁量方式訂出國稅與地方稅的免退限額，而後要求民眾主動提出申請之作法卻又成效不彰，造成人民權利受損。而且，政府此種作法等於變相鼓勵納稅人亂報稅，寧可少報再讓政府催討補稅，也不願意算得剛剛好，因為小額退稅政府基於免退限額之規定而不主動退稅。\n五、依法領回溢繳之稅款乃納稅人正當之權利，政府的行政裁量不應損害人民權利，我國現行國稅與地方稅免退的稅捐限額規定應予以檢討，務使納稅人能完全領回溢繳之稅款，或留抵下一年度稅捐之扣繳，乃為完善處理之道。\n六、綜上所述，為保障納稅人依法退稅之權利，爰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應退之稅捐，明訂財政部應主動退稅或留抵下一年度稅捐扣繳，以解決現行作法不完善之處。","對照表":[{"law_id":"01512","law_name":"稅捐稽徵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之一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1512:01512:2009-12-15-修正:42","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取消財政部得針對退稅訂出免退限額之規定。\n\n二、增訂第二項，為保障納稅人依法退稅之權利，針對應退之稅捐，明訂財政部應主動退稅或留作下一年度稅捐之扣繳。","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一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n\n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退之稅捐，財政部應主動退稅或留抵下一年度稅捐扣繳。"}]}],"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22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