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227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議案名稱":"「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3/LCEWA01_080303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3/LCEWA01_080303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葉宜津"],"連署人":["蔡其昌","劉櫂豪","陳亭妃","鄭麗君","薛凌","李俊俋","段宜康","林淑芬","邱議瑩","李昆澤","魏明谷","楊曜","吳宜臻","姚文智","管碧玲","趙天麟","高志鵬","許添財"],"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3-08","2013-03-12"],"會議代碼":"院會-8-3-3"},{"會期":"08-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08","2013-03-12"],"會議代碼":"院會-8-3-3"}],"mtime":"2024-01-19T03:04: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08","last_time":"2013-03-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3","會期":3,"字號":"院總第1128號委員提案第14675號","laws":["02094"],"提案編號":"1128委14675","案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鑑於行政院組織改造後，交通及建設部除原有之交通部組織外，另合併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營建署相關業務，對於基礎公共建設、市區道路及氣象業務均宜由交通及建設部所職掌，爰擬具「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94","law_name":"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交通及建設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交通政策與產業、公共工程基礎建設、營建產業、技術規範之規劃、監督、指揮及審議等業務，特設交通及建設部（以下簡稱本部）。"},{"說明":"一、本部之權限職掌。\n\n二、因應新增直轄市設立，導致市區道路範圍大增，其與公路之共線情況亦大幅增加，其主管機關宜事權統一，避免過去公路、市區道路區分之紊亂狀況，爰於第一款亦將市區道路建設之籌劃、監督及管理亦納入本部權限職掌。\n\n三、依第一條規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包括公共工程基礎建設，因此權限職掌應包括基礎建設之興建，爰於第七款納入為本部權限職掌。\n\n四、有關氣象業務之歸屬，各國立法例上有屬獨立機關者，有歸屬於境境資源部，有歸屬於科技部，亦有歸屬於交通部之下。鑑於已往氣象業務均由交通部直接管轄，且氣象業務與陸、海、空運、觀光業務密切不可分割，其關聯性亦遠大於水土防治，因此仍將氣象相關業務列於本部掌理事項，爰於第十款明文規定。","增訂":"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鐵道（鐵路、大眾捷運、輕軌）、公路與市區道路建設之籌劃、監督及管理。\n\n二、公共運輸、道路交通、公路監理與汽車運輸業之籌劃、監督及管理。\n\n三、觀光發展規劃、觀光宣傳推廣、觀光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n\n四、海空運管理法規、海空運、自由貿易港區與國際運籌發展、商港與航站建設之擬訂、策劃及督導。\n\n五、海空運事業、港務公司與機場公司管理業務、自由貿易港區、商港及機場管理業務之督導。\n\n六、郵政政策、郵政監理、無線電頻率、電信號碼、網際網路位址等通訊整體資源與相關政策之規劃、通訊產業輔導、獎勵政策之規劃及策進。\n\n七、基礎建設之興建、公共工程技術與經費之審議、管考及相關規範、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n\n八、技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與營造業產業政策之擬訂及督導管理。\n\n九、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n\n十、氣象相關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執行及法規研擬。\n\n十一、其他有關交通及建設事項。"},{"說明":"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說明":"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一、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n\n二、目前有關氣象事項，實際規劃及執行均由中央氣象局處理，但因其編置僅為局，無法擬定相關政策及法規，僅得為執行單位，但部本部又無相關單位對於氣象政策及法規有權責單位，仍須由中央氣象局負責擬定。為使權責相符，有必要提昇氣象局為氣象署，爰為第二款規定。","增訂":"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觀光署：規劃及執行全國觀光事項。\n\n二、氣象署：規劃及執行全國氣象事項。\n\n三、公路局：執行公路新建、養護、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n\n四、高速公路局：執行高速公路新建、拓建、養護工程及交通管理、控制等事項。\n\n五、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監理及所屬場站開發等事項。\n\n六、民用航空局：執行民航事業管理、航空保安、航站經營管理及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管理等事項。\n\n七、航港局：執行航務、船舶、船員、港政、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及航行安全等事項。"},{"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六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227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