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01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6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3/LCEWA01_080303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3/LCEWA01_080303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岱樺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司法院會銜函請審議、委員趙天麟等20人、委員楊麗環等19人、委員丁守中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22人、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蔣乃辛等22人、委員黃文玲等24人、委員孫大千等17人、委員林明溱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28人、委員鄭麗君等19人、委員黃偉哲等26人、委員劉建國等24人、委員盧嘉辰等16人、委員謝國樑等2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委員林佳龍等24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委員邱志偉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4人、委員黃昭順等31人、委員黃昭順等22人及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26案。","billNo":"102041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2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明溱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1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3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22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4070200200"}],"提案人":["謝國樑","江惠貞","詹凱臣","吳育仁","林國正","楊瓊瓔","賴士葆","盧秀燕"],"連署人":["陳碧涵","林正二","江啟臣","廖國棟","李貴敏","徐少萍","徐耀昌","王廷升","潘維剛","徐欣瑩","張嘉郡","楊應雄","陳鎮湘","呂玉玲","呂學樟","邱文彥","陳雪生","王進士"],"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3-08","2013-03-12"],"會議代碼":"院會-8-3-3"},{"會期":"08-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08","2013-03-12"],"會議代碼":"院會-8-3-3"},{"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4-18"]}],"mtime":"2024-01-19T03:05:0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08","last_time":"2013-04-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3","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4685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4685","案由":"本院委員謝國樑、江惠貞、詹凱臣、吳育仁、林國正、楊瓊瓔、賴士葆、盧秀燕等26人，就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自民國八十八年增訂，並經九十七年修法，目的主要在遏止酒駕氾濫，藉由提高刑責來達到預防的效果。惟對人民課以刑責，其裁罰標準允宜明定入法；而酒後駕車案件層出不窮，依據法務部一百年一月至一百零一年四月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判決確定有罪被告之再累犯人數，酒駕違背安全駕駛之統計資料以觀，修法後之再犯率雖有略微下降，惟仍將近百分之三十，主要恐與實務上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度比例高達約61.6%有直接關聯，尤其現行法中之拘役或單科罰金的處罰更不足以警惕此類犯罪。是以本條之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有重新檢討之必要。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定明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裁罰基準明定入刑法，將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至零點五五毫克，血液酒精濃度零點一一毫克的部分，由行政罰提升為刑罰，加重其責，以嚇阻僥倖心理。\n二、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罪部分，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之刑罰種類，以提高法定刑下限，並提高因而致人於死者、致重傷者之刑度。以有效嚇阻並產生預防之功能。","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1-11-08-修正:218","說明":"一、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為期明確，爰有明定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之認定標準，且對人民課以刑則亦應法律明定為原則，爰將裁罰基準明定入法。\n\n二、現行實務係參考德國、美國之標準，認為酒精濃度呼氣達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一以上。惟現行實務標準顯不足以有效嚇阻酒駕，參考國際其他國家如日本、挪威、瑞典等國，有採血液酒精濃度零點零五%者，爰比照修正標準，以期有嚇阻，進生預防之功能。\n\n三、至於行為人未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或測試後酒精濃度未達前揭標準，惟有其他客觀情事認為確實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仍構成本罪。\n\n四、依據法務部一百年一月至一百零一年四月酒駕違背安全駕駛之統計資料以觀，再犯率將近百分之三十。為遏止是類行為，降低再犯率，爰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之刑種，提高法定刑之下限。\n\n五、再參考日本、香港等鄰近國家與地區對相關酒駕或危險駕駛肇致他人傷亡之處罰刑度，修正加重本條相關刑度，以加強保障合法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二、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0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