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04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3/LCEWA01_080303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3/LCEWA01_080303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林世嘉"],"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3-08","2013-03-12"],"會議代碼":"院會-8-3-3"},{"會期":"08-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08","2013-03-12"],"會議代碼":"院會-8-3-3"}],"mtime":"2024-01-19T03:05:2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08","last_time":"2013-03-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3","會期":3,"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14688號","laws":["05143"],"提案編號":"1073委14688","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現行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中，關於「特定公共場所設置哺（集）乳室」之強制設置規定，漏未包括高鐵及台鐵長程列車，致經常造成有集乳或哺乳需求乘客之困擾，實應予以修正，爰擬具「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俾落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締約國對母親，在產前產後的合理期間，應給予特別保護」之精神，及母乳哺育條例「維護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之權益，並提供有意願哺育母乳之婦女無障礙哺乳環境」之立法目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我國業於2009年12月10日公布施行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其中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規定，「締約國對母親，在產前產後的合理期間，應給予特別保護。」此當然包括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一條所定，「維護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之權益，並提供有意願哺育母乳之婦女無障礙哺乳環境」之權利。惟現行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關於「特定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之強制設置規定，卻漏未包括高鐵及台鐵長程列車。故實際上，目前台灣高鐵各列車上均未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台鐵長程列車則只有行駛基隆到高雄間的EUM型自強號列車上設置有兩間育嬰室，供有需要之民眾哺（集）乳，其他長程列車車種則未設置哺（集）乳室，致經常造成有集乳或哺乳需求乘客之困擾，實應予以修法，強制規定高鐵及台鐵長程列車上應設置哺（集）乳室，以落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之精神及母乳哺育條例之立法意旨。又本條例第五條如修正通過後，為使台灣高鐵及台鐵有時間因應列車車廂設備哺（集）乳室之設置，爰增訂本條第二項規定，給予一年之緩衝期。","對照表":[{"law_id":"05143","law_name":"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下列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並有明顯標示：\n\n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n\n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n\n三、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n\n四、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n\n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n\n前項公共場所如有不適合設置哺（集）乳室之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設置之。\n\n第一項哺（集）乳室之基本設備、安全、採光、通風及管理、維護或使用等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43:05143:2010-11-09-制定:5","說明":"一、增訂第一項第五款，原第五款移列為第六款。\n\n二、我國業於2009年12月10日公布施行兩公約，其中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規定，「締約國對母親，在產前產後的合理期間，應給予特別保護。」此當然包括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一條所定，「維護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之權益，並提供有意願哺育母乳之婦女無障礙哺乳環境」之權利。惟現行本條例第五條，關於特定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之強制設置規定，卻漏未包括高鐵及台鐵長程列車。致經常造成有集乳或哺乳需求乘客之困擾，爰增訂第一項第五款，強制規定高鐵及台鐵長程列車上應設置哺（集）乳室，以落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之精神及本條例之立法意旨。","修正":"第五條　下列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並有明顯標示：\n\n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n\n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n\n三、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n\n四、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n\n五、台灣高鐵及台鐵各長程列車車廂。\n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n\n前項公共場所如有不適合設置哺（集）乳室之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設置之。\n\n第一項哺（集）乳室之基本設備、安全、採光、通風及管理、維護或使用等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5143:05143:2010-11-09-制定:13","說明":"本條例第五條修正通過後，為使台灣高鐵及台鐵有時間因應車廂設備哺（集）乳室之設置，爰增訂本條第二項規定，給予一年之緩衝期。","修正":"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月○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月○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04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