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04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3/LCEWA01_080303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3/LCEWA01_080303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3人、委員江惠貞等19人、委員邱志偉等22人及委員蔡錦隆等21人分別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淑慧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613070300500"},{"議案名稱":"行政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12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6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8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3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0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1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19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6070200400"}],"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桐豪"],"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3-08","2013-03-12"],"會議代碼":"院會-8-3-3"},{"會期":"08-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08","2013-03-12"],"會議代碼":"院會-8-3-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6-13"]}],"mtime":"2024-01-19T03:05:2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08","last_time":"2013-06-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3","會期":3,"字號":"院總第308號委員提案第14690號","laws":["04547"],"提案編號":"308委14690","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有鑑於今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日益氾濫，迅速在青少年、夜店、校園間蔚為新興流行毒品，其危害程度不下於其它毒品，為避免毒品氾濫問題持續擴大，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藉由提高刑責、罰金、罰鍰，俾使能達遏阻功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稱本條例）迄今歷經四次修正，其中於九十八年修正公布，提高製造、運輸及販賣第一級、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之罰金刑。但據法務部截至一○一年十二月底的統計，純製賣運輸毒品的人數，較九十八年增加二點三三倍。由此可知，僅單純提高罰金額度難以有效遏止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的犯罪行為，爰增訂本條例第四條第六項。為配合增訂條文，修正原條文第六項且遞移至第七項，以提高刑責的方式，遏止此種犯罪類型，俾使能達控制毒品氾濫問題。\n二、去年警察機關檢肅毒品數量達四千六百零一點七十九公斤，其中第三級毒品及第四級毒品即占百分之八十五，較九十八年度增加一點五倍。為有效嚇阻國人、青少年因好奇而施用毒品，或因取得容易，進而施用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故將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的罰鍰提高。及將持有各級毒品、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之器具者之罰金提高，以期在最初接觸毒品時，即達遏阻功能。\n三、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青少年犯罪率倍增，以藥物濫用為首。為避免毒品氾濫持續擴大，戕害國家的本質，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等條文修正草案，藉由提高刑責、罰金、罰鍰及明訂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以期達降低毒品對國家的危害，建立無毒家園。","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9-05-05-修正:4","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五項未修正。\n\n二、新增第六項。\n\n本法迄今歷經四次修正，其中於九十八年修正公布，提高製造、運輸及販賣第一級、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之罰金刑。但據法務部截至一○一年十二月底的統計，純製賣運輸毒品的人數，較九十八年增加二點三三倍。由此可知，僅單純提高罰金額度難以有效遏止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的犯罪行為，為有效嚇阻國人施用各級毒品之犯罪行為，凡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達一定數量者，須加重其刑，爰增訂第六項。\n\n三、凡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達一定數量者，須加重其刑，未遂犯亦同，故修正原第六項條文並遞移至第七項。","修正":"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n前六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9-05-05-修正:11","說明":"一、第三、四項未修正。\n\n二、為使毒品氾濫問題受到控制，有效嚇阻國人因取得容易，進而施用毒品，希在最初接觸毒品時，即達遏阻功能，故將罰金提高。爰修正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至第七項。","修正":"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七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n\n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n\n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n\n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9-05-05-修正:12","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今第三級毒品及第四級毒品日益氾濫，為有效嚇阻國人因取得容易，進而施用毒品，故將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的罰鍰提高，以在最初接觸毒品時，即達遏阻功能，爰修正第三項。","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n\n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n\n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一項規定。\n\n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現行":"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10-11-05-修正:46","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配合現行條文第四條第六項之增訂及第四條第七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修正，爰修正本條第二項，定明自公布日施行。","修正":"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年○月○日增訂之第四條第六項、修正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0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