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04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9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4/LCEWA01_080304_000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4/LCEWA01_080304_000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蕭美琴","邱議瑩","李昆澤"],"連署人":["吳秉叡","葉宜津","黃偉哲","李應元","姚文智","趙天麟","陳節如","林世嘉","陳歐珀","陳明文","鄭麗君","邱志偉","劉建國","吳宜臻","高志鵬","林淑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03-15","2013-03-19"],"會議代碼":"院會-8-3-4"},{"會期":"08-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15","2013-03-19"],"會議代碼":"院會-8-3-4"}],"mtime":"2024-01-19T03:02:4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15","last_time":"2013-03-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4","會期":3,"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4692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4692","案由":"本院委員蕭美琴、邱議瑩、李昆澤等19人，針對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須於歸化滿十年後使得登記為候選人，惟從各國開放移民參政權之實務觀之，賦予住民一定程度之公共事務決策參與權限，為世界主要國家之趨勢。歸化者既已取得我國籍，其權利義務應等同我國國民視之，故逐步放寬其參政權限應屬合理，基於地域民主，開放已歸化者在地方層級之參政權限，符合平等權原則，亦有助社會融合，故擬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四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參政權對於人民而言，為掌握自己生活權益之重要基本權利，不得任由他人予以剝奪、干涉及限制。我國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須於歸化滿十年後，使得登記為參選人。惟基於平等權之考量，外國人歸化後即屬我國國民，在權利義務上應予等同國民待遇視之，各國因國情不同，對移民參政權之開放程度不一，惟放寬移民權參政限制為世界各國之主要趨勢。\n二、台灣已經是移民社會，基於地域民主，住民有權參與一定程度之公共事務決策制定過程，已取得我國國籍的新住民與我國國民禍福與共，亦有權參與與他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政策決定，不僅符合國民平權原則，也有助於社會進一步融合，故提案建議放寬現行法令，在非關主權事務之地方公職人員之層級，放寬歸化十年始能參選之年限規定。","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n\n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n\n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n\n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n\n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n\n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n\n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n\n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n\n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n\n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n\n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n\n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30","說明":"一、參政權對於人民而言，為掌握自己生活權益之重要基本權利，不得任由他人予以剝奪、干涉及限制。我國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須於歸化滿十年後，使得登記為參選人。惟基於平等權之考量，外國人歸化後即屬我國國民，在權利義務上應予等同國民待遇視之，各國因國情不同，對移民參政權之開放程度不一，惟放寬移民權參政限制為世界各國之主要趨勢。\n\n二、台灣已經是移民社會，基於地域民主，住民有權參與一定程度之公共事務決策制定過程，已取得我國國籍的新住民與我國國民禍福與共，亦有權參與與他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政策決定，不僅符合國民平權原則，也有助於社會進一步融合，故提案建議放寬現行法令，在非關主權事務之地方公職人員之層級，放寬歸化十年始能參選之年限規定。","修正":"第二十四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n\n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n\n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n\n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n\n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n\n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n\n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n\n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n\n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n\n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n\n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但參選地方公職人員者不受前段所規定年限之限制。\n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04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