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04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議案名稱":"「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4/LCEWA01_080304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4/LCEWA01_080304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8人、委員姚文智等17人分別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委員羅淑蕾等16人、委員盧秀燕等18人分別擬具「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節如等1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0人擬具「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五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31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32人及委員李貴敏等31人分別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021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1040217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3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1人「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6人「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6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8人「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2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節如等19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0人「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1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藥事法第八十五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3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1人「藥事法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30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2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30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1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30070201900"}],"提案人":["邱志偉"],"連署人":["李俊俋","葉宜津","鄭麗君","蔡其昌","魏明谷","李昆澤","何欣純","劉櫂豪","黃偉哲","薛凌","吳秉叡","陳唐山","趙天麟","蕭美琴","許智傑","林淑芬","劉建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3-15","2013-03-19"],"會議代碼":"院會-8-3-4"},{"會期":"08-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15","2013-03-19"],"會議代碼":"院會-8-3-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8"],"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14"],"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15"],"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0-21"],"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7"}],"mtime":"2024-01-19T03:03:2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15","last_time":"2015-10-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4","會期":3,"字號":"院總第775號委員提案第14700號","laws":["02510"],"提案編號":"775委14700","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鑒於藥事法中第九章（罰則）部分條文針對有關製造、輸入、販賣、供應、意圖販賣劣藥者的行為處罰與罰鍰未能收有效嚇阻之效，該等罪行仍屢見不鮮甚至有猖狂之勢，輕者造成無辜者財物損失，重者有致人健康損害之憂，令民眾就醫憑添疑慮與不安，更損及整體社會之信賴感。爰此，擬修定本法加重刑度並提高罰金，以收法律教化之成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本法第九章（罰則）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條文於民國九十五年曾做過大幅度修訂，提高偽、禁藥之製造及輸入刑責及罰鍰；但本法八十四條以降，對於製造或輸入劣藥之犯行，僅依情節輕重衡刑併科罰金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顯有罪刑、刑度及罰鍰輕重懸殊之失衡情況，實有檢討修正必要。\n二、衡諸社會現況，各項醫材、藥品隨著科技進步、醫療發達後，讓部分藥材價格提高不少，尤其提供置換、代替之骨材、骨泥等醫材更是價值不斐，誘使不肖業者或個人貪圖高額利益甘冒不法鋌而走險。近年來發生之不法案件，暴利高達數千萬元以上個案所見多有，不僅製造社會不安更危害眾多無辜者健康。\n三、準此，擬修訂本法部分條文，提高刑度與罰鍰，遏止不法之徒違法亂紀行為於先，嚴正處罰犯行，提高罰金以收防杜之效。","對照表":[{"law_id":"02510","law_name":"藥事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四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2510:02510:1993-01-18-全文修正:93","說明":"一、醫療藥品、醫材有其專業性及專利權益，而且使用於對身體疾病之治療與修復，不當使用不僅無助病情康復更可能危害民眾健康；未經核准之製造廠或無醫療相關常識之進口廠商恐有專業不足、藥品成分不明等疑慮，增加民眾使用之風險，應以較嚴格之規範，防止犯行發生。\n\n二、近年來不肖廠商或個人犯行層出不窮，造成社會恐慌及不安，徒增相關單位查緝防治之經費，非提高刑度及罰鍰難收遏止之效。\n\n三、民國九十五年本院曾針對本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條文作重大修正，不僅加重刑度亦提高罰鍰，本章以降應做適當修正以符現況，以收法律教化之效。","修正":"第八十四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八十五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2510:02510:1993-01-18-全文修正:94","說明":"修正理由如上。","修正":"第八十五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八十六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n\n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2510:02510:1993-01-18-全文修正:95","說明":"修正理由如上。","修正":"第八十六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九十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law_content_id":"02510:02510:1993-01-18-全文修正:99","說明":"修正理由如上。","修正":"第九十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04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