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04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議案名稱":"「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4/LCEWA01_080304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4/LCEWA01_080304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志偉","許忠信","蔡其昌","劉櫂豪"],"連署人":["吳秉叡","姚文智","許智傑","陳節如","吳宜臻","何欣純","林佳龍","陳歐珀","鄭麗君","陳亭妃","陳唐山","魏明谷","黃偉哲","趙天麟","林淑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3-15","2013-03-19"],"會議代碼":"院會-8-3-4"},{"會期":"08-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15","2013-03-19"],"會議代碼":"院會-8-3-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3"],"會議代碼":"委員會-8-7-36-21"}],"mtime":"2024-01-19T03:03: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15","last_time":"2015-06-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4","會期":3,"字號":"院總第255號委員提案第14703號","laws":["01809"],"提案編號":"255委14703","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許忠信、蔡其昌、劉櫂豪等19人，鑒於全民健保實施後，無論是否有收入者均需納保，甚至失業者仍需每月繳納保費。然受刑人有實際作業行為並產生作業收入，在二代健保實行後享有健保資源，卻免於繳納健保費，顯有違背全民健保之精神。為免全民健保保費產生結構不良之情事，爰此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監所作業收入需先扣除受刑人健保費後，餘額再為其它提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健保制度無論是否就業有收入者均需納保，二代健保實行後，受刑人同享健保資源，然其健保費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全額支付，每人每月需花費1,684元。受刑人之違法行為不但對社會傷害甚鉅，每位受刑人每年更需由全民買單，花費高達16萬之經常性支出，若再將其健保費轉由全民負責，將使健保保費結構出現失衡情況，因此受刑人應全額自行負擔健保費，方可維持公平正義。\n二、監獄行刑法中，對於受刑人之作業收入有一定比例之扣除額，為使受刑人之自負健保費能順利收取，爰此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受刑人之作業收入先行扣除應負擔之健保費用後，餘額再為其它支用。","對照表":[{"law_id":"01809","law_name":"監獄行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n\n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n\n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law_content_id":"01809:01809:1997-04-18-修正:40","說明":"基於全民健保公平付費原則，受刑人應全額自行負擔健保費。因此，受刑人之作業收入應優先扣除需繳納之健保費後，餘額再為其它支用。","修正":"第三十三條　作業收入扣除受刑人健保費及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n\n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n\n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04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