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0407020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4/LCEWA01_080304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4/LCEWA01_080304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委員蔣乃辛等2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及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維剛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徐欣瑩等6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14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9030710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3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及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及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維剛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1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6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9070201300"}],"提案人":["邱志偉","何欣純","薛凌","劉建國"],"連署人":["鄭麗君","魏明谷","黃偉哲","李昆澤","李俊俋","尤美女","劉櫂豪","陳唐山","趙天麟","葉宜津","蕭美琴","林淑芬","許智傑","邱議瑩","吳秉叡"],"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3-15","2013-03-19"],"會議代碼":"院會-8-3-4"},{"會期":"08-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15","2013-03-19"],"會議代碼":"院會-8-3-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13"]}],"mtime":"2024-01-19T03:03:4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15","last_time":"2014-05-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4","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4706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4706","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何欣純、薛凌、劉建國等19人，鑒於我國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且趨以集團犯罪並出於惡意犯行，為遏止詐騙歪風，應加重其刑法或增加其罰金。爰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期有效降低詐騙案件發生，說明如條文對照表所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說明":"一、近年我國詐騙案件激增，詐騙手法層出不窮，獲取高額不法利益，但詐騙防治相關法令，其處罰金額多維持民國二十三年制定之額度，衡諸當前經濟情況，顯屬過低，爰此修訂刑法相關法令。\n\n二、詐騙集團化，詐術手法日新月異，透過連續詐騙手法，且受騙者往往人數眾多，不法獲利經常高達千萬或至上億，高額獲利與目前處罰金額不成比例，應儘速修正加重其罰金。\n\n三、詐騙金額屢創新高，在高額不法得利利誘下，若罰金過低恐難有嚇阻效力，爰此修正相關罰金上限，使法官能有根據案情輕重裁量適當處罰金額之裁量權，達到有效之處罰目的。\n\n四、目前詐騙手法多以透過自動提款ATM轉帳或付費，應加重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處罰，其處罰不應低於其他詐騙取財方式，以免不肖人士藉此規避罰則。\n\n五、虛偽資料輸入或修改電子資料以詐得金錢，此類手法不僅詐取金錢，更導致被害人數位資料損害，如金融機構受害，導致金融資料遭受破壞，將造成金融秩序大亂，應予加重其罰金。","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97-09-25-修正:389","說明":"說明理由如上。","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97-09-25-修正:390","說明":"說明理由如上。","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97-09-25-修正:391","說明":"說明理由如上。","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現行":"第三百四十一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420","說明":"說明理由如上。","修正":"第三百四十一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百四十二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388","說明":"說明理由如上。","修正":"第三百四十二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04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