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04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4/LCEWA01_080304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4/LCEWA01_080304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志偉"],"連署人":["蔡其昌","黃偉哲","吳秉叡","許忠信","姚文智","許智傑","何欣純","林佳龍","陳歐珀","劉櫂豪","魏明谷","陳節如","鄭麗君","段宜康","吳宜臻","陳亭妃","陳唐山","趙天麟","林淑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3-15","2013-03-19"],"會議代碼":"院會-8-3-4"},{"會期":"08-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15","2013-03-19"],"會議代碼":"院會-8-3-4"}],"mtime":"2024-01-19T03:03: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15","last_time":"2013-03-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4","會期":3,"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14707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14707","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鑒於二代健保之修正乃為穩定健保財務，創造更公平之繳費原則，然二代健保實施後，受刑人享有健保資源卻無需繳納保費，反觀一般失業民眾每月不但需設法籌措財源給付自身保費，更要再替犯罪者繳納健保費，實為不公平之情事。為維護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公平正義原則，爰此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要求受刑人按月自行給付全額健保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健保制度無論是否就業有收入者均需納保，二代健保實行後，受刑人同享健保資源，然其健保費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全額支付，每人每月需花費1,684元，以現行約六萬名受刑人計算，全民每年需替受刑人支付12億元之健保費，形成失業者要自籌健保費外，更要再替受刑人繳納保費之不公平的情事發生，使健保保費結構出現嚴重失衡情況。為維護全民健保之精神，受刑人應自行按月全額負擔健保費，方可維持公平正義。","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n\n一、第一類被保險人：\n\n(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百分之三十五，由中央政府補助。\n\n(二)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n\n(三)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五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全額保險費。\n\n二、第二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n\n三、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其餘百分之七十，由中央政府補助。\n\n四、第四類被保險人：\n\n(一)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被保險人，由其所屬機關全額補助。\n\n(二)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被保險人，由中央役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n\n(三)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被保險人，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全額補助。\n\n五、第五類被保險人，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n\n六、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之被保險人所應付之保險費，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眷屬之保險費自付百分之三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百分之七十。\n\n七、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31","說明":"原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全額補助，改為全額自行負擔。","修正":"第二十七條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n\n一、第一類被保險人：\n\n(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百分之三十五，由中央政府補助。\n\n(二)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n\n(三)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五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全額保險費。\n\n二、第二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n\n三、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其餘百分之七十，由中央政府補助。\n\n四、第四類被保險人：\n\n(一)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被保險人，由其所屬機關全額補助。\n\n(二)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被保險人，由中央役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n\n(三)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被保險人，自付全額保險費。\n五、第五類被保險人，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n\n六、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之被保險人所應付之保險費，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眷屬之保險費自付百分之三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百分之七十。\n\n七、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現行":"第三十條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依下列規定，按月繳納：\n\n一、第一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n\n二、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應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n\n三、第五類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由應補助保險費之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於當月五日前撥付保險人。\n\n四、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應由各機關補助部分，每半年一次於一月底及七月底前預撥保險人，於年底時結算。\n\n前項保險費，應於被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34","說明":"由於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被保險人保費為自行負擔，因此其健保費之繳納方式與第一類投保者相同，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修正":"第三十條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依下列規定，按月繳納：\n\n一、第一類及第四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n\n二、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應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n\n三、第五類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由應補助保險費之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於當月五日前撥付保險人。\n\n四、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應由各機關補助部分，每半年一次於一月底及七月底前預撥保險人，於年底時結算。\n\n前項保險費，應於被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04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