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06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5人","議案名稱":"「奶粉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4/LCEWA01_080304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4/LCEWA01_080304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王廷升"],"連署人":["陳學聖","吳育仁","陳鎮湘","魏明谷","江啟臣","林正二","吳育昇","蘇清泉","林岱樺","詹凱臣","呂學樟","呂玉玲","陳根德","丁守中","江惠貞","陳雪生","紀國棟","鄭天財 Sra Kacaw","李鴻鈞","林德福","馬文君","簡東明","林明溱"],"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03-15","2013-03-19"],"會議代碼":"院會-8-3-4"},{"會期":"08-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15","2013-03-19"],"會議代碼":"院會-8-3-4"}],"mtime":"2024-01-19T03:03:5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15","last_time":"2013-03-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4","會期":3,"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4709號","laws":["03184"],"提案編號":"1722委14709","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王廷升等25人，鑒於嬰幼兒等相關奶粉屬養育嬰幼兒重要民生必需品及國家安全戰略物資，然國內並未生產奶粉。為調節該等奶粉供應，穩定國內奶粉價格，提高奶粉品質，爰提案制定「奶粉管理法」，將奶粉管理事務立法，政府可全年監測市場供需狀況及奶粉價格動態，儲備一定期間的安全存量。倘未來為因應糧食危機，亦可由主管機關輸入、辦理緊急徵購及配售，並視市場需求調節性釋出，確保嬰幼兒奶粉供應之安全穩定，協助紓緩國人養育嬰幼兒的沉重負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我國今（101）年11月底零至二歲的嬰幼兒有412,729人，以一名嬰幼兒平均一天所需480公克奶粉計算，41萬名嬰幼兒一天就需要198公噸的奶粉；另外根據嬰兒營養學理論指出，母乳或奶粉是出生三個月內嬰兒唯一的食品，是故嬰幼兒等相關奶粉實屬養育嬰幼兒重要民生必需品及國家安全戰略物資，其價格漲跌更攸關眾多家庭生計。\n二、按財政部於100年11月25日起至101年5月24日止機動調降嬰幼兒奶粉之關稅稅率（不同調製奶粉品項關稅稅率分別由原先5%降為2.5%，或由12%降為6%），據財政部估計嬰幼兒奶粉業者若充分反映降稅利益，奶粉每公斤售價約可調降6至13元；其後財政部復於101年2月10日起至101年8月9止繼續機動調降全脂奶粉及脫脂奶粉之關稅稅率，降幅則從原本的25%擴大為50%，同上，估計奶粉業者若充分反映降稅利益，則全脂奶粉及脫脂奶粉每公斤售價約可再調降3元，但業者卻未配合調降售價，顯見現行關稅減免政策未能有效平抑物價。\n三、為期半年機動調降嬰幼兒奶粉、調製奶粉及其他調製奶粉等三項奶製品的關稅稅率，預估稅收損失約1億4500萬元；脫脂及全脂奶粉半年機動降稅，估計稅損約6000萬元。但奶粉進口業者將關稅減半的利益中飽私囊，降稅利益未能反映在售價上，消費者並未享受到降稅的好處，國庫平白損失稅收。\n四、行政院副院長及穩定物價小組召集人江宜樺，於今（101）年6月7日對進口奶粉業者表示，「只要敢亂漲，政府就開罰」，要經濟部進行奶粉成本結構分析，要公平會調查有無聯合哄抬物價行為，還要衛生署調查業者宣稱配方更改是否屬實。惟多家奶粉業者仍以包裝與配方改變為由，從九月起陸續調漲售價，漲幅高達一成三，依現行法令，政府卻束手無策。\n五、因地球暖化效應，未來世界有糧荒之虞，奶粉亦是。為有效掌控奶粉數量及來源，使嬰幼兒免於「斷食」之危機，政府應比照進口能源，設立專法予以確保奶粉之安全存糧。\n六、為協助穩定國內奶粉價格，調節奶粉供需，提高奶粉品質，爰提案制定「奶粉管理法」，將奶粉管理事務獨立立法，政府可全年監測市場供需狀況及奶粉價格動態，儲備一定期間的安全存量。倘未來為因應糧食危機，亦可由主管機關輸入、辦理緊急徵購及配售，並視市場需求調節性釋出，確保嬰幼兒奶粉供應之安全穩定，協助紓緩國人養育嬰幼兒的沉重負擔。","對照表":[{"law_id":"03184","law_name":"奶粉管理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奶粉管理法草案","rows":[{"說明":"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與適用本法及其他法律之順序。","增訂":"第一條　為調節奶粉供需，穩定奶粉價格，提高奶粉品質，維護消費者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說明":"規定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說明":"明定本法奶粉定義。","增訂":"第三條　本法所稱奶粉，係指生奶除去水分而製成的粉末。"},{"說明":"奶粉供應每年應有週詳計畫，以穩定供需。","增訂":"第四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計畫，以穩定奶粉供需。"},{"說明":"要求主管機關儲備一定期間的奶粉安全存量，確保嬰幼兒奶粉供應安全穩定。參考聯合國糧農組織（FOA）的建議，糧食庫存量佔消費量不得低於17%至18%。","增訂":"第五條　主管機關為奶粉供應之安全穩定，應儲備奶粉前一年國內奶粉平均消費量不得低於一定期間內之安全存量。奶粉一定期間安全存量標準，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說明":"授權政府可監測奶粉市場供需狀況及奶粉價格動態，並據該資料作為策劃第四條所定奶粉供需之依據。","增訂":"第六條　主管機關應辦理奶粉進口、消費、成本與價格之調查、統計，作為策劃奶粉管理之依據。\n\n奶粉業者應於奶粉上市前，提供前項資料及成本計算說明予主管機關備查。"},{"說明":"倘未來為因應糧食危機，亦可由主管機關輸入、依本法第九條辦理緊急徵購及配售，並視市場需求調節性釋出。","增訂":"第七條　奶粉應准許自由輸出、輸入。但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得予限制；其限制種類、數量、地區、期限、條件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n\n前項公告限制輸出、輸入之奶粉，其輸出、輸入前，應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n\n為因應國內奶粉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或其他必要情形，奶粉得由主管機關輸入。"},{"說明":"為瞭解市面奶粉存量情形及流向，以作為調節奶粉之參考，爰規定奶粉業者應備置登記簿記錄，以備查核。查核時，奶粉業者不得拒絕。","增訂":"第八條　奶粉業者購進、售出、存儲、加工、經紀奶粉，應備置登記簿記錄，登記簿並應保存一年。\n\n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前項事項，奶粉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說明":"為利天然災害及突發事變致一時缺奶粉之應變，特規定主管機關得公告管理奶粉之買賣期限、數量、價格、儲藏、運輸、加工或必要時之緊急徵購及配售奶粉。","增訂":"第九條　主管機關因天然災害或突發事變，致奶粉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對於下列事項應報請行政院核備公告管理：\n\n一、關於奶粉買賣之期限、數量及價格。\n\n二、關於奶粉儲藏、運輸及加工。\n\n三、關於奶粉之緊急徵購及配售。"},{"說明":"一、明定市場銷售之糧食及輸入之糧食之標示規定。\n\n二、為明確規範誠實標示之義務，於市場銷售之奶粉，涉及第一項所列項目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依本法處理。至其他涉及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範，如營養標示、食品添加物等，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另輸入後於市場銷售之散裝奶粉標示規範，仍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增訂":"第十條　市場銷售之奶粉，其包裝或容器上，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確標示品名、品質規格、產地、重量、製造日期、保存期限、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其標示之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包裝或容器上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n\n奶粉之標示，除前二項規定外，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說明":"經營市場銷售奶粉之業者，對於市場銷售包裝奶粉之標示檢查及品質檢驗，均有提供奶粉來源資料之義務。","增訂":"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得對市場銷售奶粉之標示實施抽查，並對其品質實施檢驗，奶粉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奶粉來源相關資料。\n\n依前項規定執行抽查、檢驗之人員，應向奶粉業者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在販賣場所抽取之樣品，應給付價款；其抽查及檢驗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檢驗方法，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執行或採行其他適當方法為之。主管機關得將檢驗之一部或全部，委託其他檢驗機關、法人、學術或研究機構辦理。"},{"說明":"違反第九條管理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以維護糧食供需之安全。","增訂":"第十二條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九條所為公告管理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奶粉價格總額以下之罰金。"},{"說明":"違反第六條提供進口、消費、成本、價格與成本計算說明予主管機關備查者予以處罰；違反第八條備置登記簿或登記簿未保存一年者予以處罰，並明定市場銷售之糧食，不依第十條規定標示或為不實之標示者之處罰。","增訂":"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n\n一、違反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奶粉上市前提供進口、消費、成本、價格與成本計算說明予主管機關備查。\n\n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備置登記簿記錄，或登記簿未保存一年。\n\n三、違反依第十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市場銷售奶粉之包裝或容器上之應標示項目及方法等事項。\n\n四、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說明":"就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所規定之檢查、檢驗或不願提供糧食來源資料者予以處罰。","增訂":"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n\n一、奶粉業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查核登記簿及其登載事項。\n\n二、奶粉業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之抽查、檢驗或不願提供奶粉來源相關資料。"},{"說明":"規定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增訂":"第十五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規定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0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