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06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議案名稱":"「大學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4/LCEWA01_080304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4/LCEWA01_080304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大學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113070300400"}],"提案人":["蔣乃辛","潘維剛","盧秀燕","楊瓊瓔","陳碧涵","紀國棟"],"連署人":["楊玉欣","顏寬恒","簡東明","蘇清泉","陳鎮湘","呂學樟","鄭天財 Sra Kacaw","蔡錦隆","江惠貞","王廷升","呂玉玲","李貴敏","魏明谷","詹凱臣","段宜康","邱文彥","陳雪生","陳超明","徐少萍","蔡正元"],"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3-03-15","2013-03-19"],"會議代碼":"院會-8-3-4"},{"會期":"08-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15","2013-03-19"],"會議代碼":"院會-8-3-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1-13"],"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13"}],"mtime":"2024-01-19T03:03:5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15","last_time":"2013-11-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4","會期":3,"字號":"院總第870號委員提案第14711號","laws":["01711"],"提案編號":"870委14711","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潘維剛、盧秀燕、楊瓊瓔、陳碧涵、紀國棟等26人，有鑑於現行大學法第二十條雖已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卻未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委員會成員之性別所應占比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揭示，「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規定，為督促各單位落實性別平等教育理念，爰提案增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明定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以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建立無性別歧視之教育環境及社會文化，教育部於民國86年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並進行各項與性別平等議題相關工作之策訂、推動及督導；立法院更於民國93年6月4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俾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有明確法源依據。\n二、而學校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皆為影響學生及教職員權益之最關鍵單位，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爰明文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以資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然據查，現行大學法第二十條雖明文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卻未明定委員會組成之性別比例，顯未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爰提案新增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為「前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俾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意旨。","對照表":[{"law_id":"01711","law_name":"大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學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n\n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05-12-13-全文修正:24","說明":"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皆為影響學生及教職員權益之最關鍵單位，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爰明文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以資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然據查，現行大學法第二十條雖明文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卻未明定委員會組成之性別比例，顯未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爰提案新增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為「前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俾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意旨。","修正":"第二十條　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n\n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n\n前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0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