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06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4/LCEWA01_080304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4/LCEWA01_080304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宜臻等24人、委員高志鵬等22人、委員潘孟安等18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3人、委員賴士葆等24人、委員謝國樑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羅淑蕾等20人、委員陳根德等20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少萍等24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6人、委員魏明谷等17人、委員林世嘉等23人、委員蔣乃辛等23人、委員吳育仁等21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25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9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7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世嘉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2070200900"}],"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羅淑蕾","林淑芬","林佳龍","蔣乃辛","李桐豪","趙天麟","陳鎮湘","邱文彥","吳育昇","黃偉哲","蘇清泉","陳碧涵","江惠貞","黃志雄","林鴻池","陳雪生","陳歐珀","潘維剛","吳育仁","陳淑慧","林德福","詹凱臣","呂玉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3-15","2013-03-19"],"會議代碼":"院會-8-3-4"},{"會期":"08-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15","2013-03-19"],"會議代碼":"院會-8-3-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25"]}],"mtime":"2024-01-19T03:03:1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15","last_time":"2014-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4","會期":3,"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4713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4713","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為強化勞動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的保障，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二十八條，增列工資債權之優先受償範圍，包括最高五年年資資遣費、勞動基準法所定之退休金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之退休金，並將積欠之工資改稱為勞動債權，以名實相符；至勞動債權之最優先受償權明文規定先於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優先受清償並明定事業財產為受償範圍，以確切保障勞工之勞動債權並避免債權的不確定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本法修正重點如下：\n一、增列工資債權之優先受償範圍，包括最高五年年資資遣費、勞動基準法所定之退休金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之退休金，並將積欠之工資改稱為勞動債權，以名實相符；至勞動債權之最優先受償權明文規定先於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優先受清償並明定事業財產為受償範圍，以確切保障勞工之勞動債權並避免債權的不確定性。\n二、配合積欠工資改稱之勞動債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改為積欠勞動債權墊償基金，並增加除支應勞動債權之墊付基金外，尚須用於雇主或其代收款之社會保險費，以保障勞工之社會安全照顧。另為支應前開增列之勞動債權項目，以及配合現行費率基準，爰將費率上限提高至萬分之十五。\n三、配合擴大墊償項目，工資改為勞動債權，爰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已稱為積欠「勞動債權」墊償基金。","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n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n\n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n\n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為保障勞工權益，增列工資債權之優先受償範圍，包括最高五年年資資遣費、勞動基準法所定之退休金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之退休金，並將積欠之工資改稱為勞動債權，以名實相符；至勞動債權之最優先受償權明文規定先於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優先受清償並明定事業財產為受償範圍，以確切保障勞工之勞動債權並避免債權的不確定性。\n\n二、配合積欠工資改稱之勞動債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改為積欠勞動債權墊償基金，並增加除支應勞動債權之墊付基金外，尚須用於雇主或其代收款之社會保險費，以保障勞工之社會安全照顧。另為支應前開增列之勞動債權項目，以及配合現行費率基準，爰將費率上限提高至萬分之十五。\n\n三、配合擴大墊償項目，工資改為勞動債權，爰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已稱為積欠「勞動債權」墊償基金。","修正":"第二十八條　下列各款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勞動債權，為優先權擔保之債權，就其事業財產有最優先於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n一、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n二、最高五年年資資遣費。\n三、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n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勞動債權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勞動債權及社會保險費之用。積欠勞動債權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n\n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雇主積欠之勞動債權，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勞動債權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勞動債權墊償基金。\n\n積欠勞動債權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06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