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0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7人","議案名稱":"「企業賄賂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4/LCEWA01_080304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4/LCEWA01_080304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謝國樑等17人擬具「企業賄賂防制法草案」案。","billNo":"1030606070300200"}],"提案人":["謝國樑"],"連署人":["盧秀燕","陳碧涵","邱文彥","呂玉玲","詹凱臣","陳鎮湘","徐少萍","盧嘉辰","林正二","廖正井","江惠貞","潘維剛","呂學樟","鄭天財 Sra Kacaw","徐耀昌","陳超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3-15","2013-03-19"],"會議代碼":"院會-8-3-4"},{"會期":"08-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15","2013-03-19"],"會議代碼":"院會-8-3-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8-5-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6-05"]}],"mtime":"2024-01-19T03:04:1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15","last_time":"2014-06-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4","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4717號","laws":["08154"],"提案編號":"246委14717","案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7人，有鑒於企業之實力是國力之基礎，打造公平、清廉的經營環境，是企業競爭與發展的根基磐石，良好的經營環境乃為提升企業體質所必需，同時也攸關國家之競爭力，至為重要。然而觀乎我國諸法，對公務人員之賄賂雖有重罰，但就私營企業有受賄或違背職務之行為，則以刑法之侵占、背信或詐欺罪為課責準據，不僅常陷於舉證的困難，且實務上也多在強調企業對企業之掏空損害行為，然對企業之賄賂行為之預防及遏止，除散見金融業相關法規外並未規範，而此類情形，可能導致企業不公平競爭，造成企業體質劣化，嚴重甚至可能破壞國家整體經濟良性發展與競爭力。爰提出「企業賄賂防制法草案」，以防堵企業貪瀆，打造企業優質發展環境，以提升國家競爭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企業的公平競爭是深植國力的基礎，改正企業不良風氣，打造優質營運環境，幫助企業追求永續，是政府必要的作為。\n目前我國就公務人員的賄賂處以重罰，但就私營企業有受賄或違背職務之行為，則以刑法之侵占、背信或詐欺罪為課責依據，常為因果舉證的困難，究責曠日廢時，讓行為人產生僥倖之心，難有嚇阻之效，造成企業損失固不待言，深遠而言更使企業體質劣化。\n為釐定出清楚之企業賄賂責任，經由法律明確的規範與適用，澄清企業經營環境，爰提出「企業賄賂防制法草案」，以防止企業間不法或貪瀆行為，提升企業競爭力。\n立法說明要點如下：\n一、本法立法目的。（第一條）\n二、規範犯罪主體為企業之受雇人，惟因我國現行對私人企業之賄賂係以金融業為主，爰以但書為特別規定。（第二條）\n三、規範企業之定義。（第三條）\n四、對企業之受雇人受賄行為之罰則。（第四條）\n五、對企業之受雇人行賄行為之罰則。（第五條）\n六、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就情節輕微案件，金額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第六條）\n七、法律之補充與施行日期。（第七條及第八條）","對照表":[{"law_id":"08154","law_name":"企業賄賂防制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企業賄賂防制法草案","rows":[{"說明":"本法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立法目的）\n\n為防制企業貪瀆，提升國家競爭力，特制定本法。"},{"說明":"本條規範犯罪主體。然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十九條分別定有相關私人企業賄賂規範，爰為本條但書規定。","增訂":"第二條　（犯罪主體）\n\n企業之受雇人，犯本法之罪者，依本法處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說明":"本條規範企業之定義。","增訂":"第三條　（用詞定義）\n\n稱企業者，謂依本國法律設立之法人或獨資事業，或依外國法律設立，並依本國認許之法人或獨資事業。"},{"說明":"一、第一項規範不違背職務受賄罪。\n\n二、第二項規範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加重處罰。\n\n三、第三項、第四項規範減輕或免除其刑事由。\n\n四、第五項、第六項規範犯罪所得沒收、追徵及保全程序。","增訂":"第四條　（罰則）\n\n企業之受雇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二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n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n\n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所得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者，追徵其價額。\n\n為保全前項財物之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說明":"一、第一項規範不違背職務行賄罪。\n\n二、第二項規範違背職務行賄罪之加重處罰。\n\n三、第三項範減輕或免除其刑事由。","增訂":"第五條　（罰則）\n\n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說明":"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就情節輕微，金額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宜減輕其刑。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六條　（輕微案件之處罰）\n\n犯第四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n\n犯第五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說明":"規定本法之法律補充。","增訂":"第七條　（法律補充）\n\n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說明":"明定施行日。","增訂":"第八條　（施行日期）\n\n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0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