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07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錦隆等18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4/LCEWA01_080304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4/LCEWA01_080304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呂玉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八十條及第三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蔡錦隆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116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八十條及第三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3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6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1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0070200500"}],"提案人":["蔡錦隆","詹凱臣","楊應雄"],"連署人":["林正二","呂玉玲","林明溱","吳育仁","盧秀燕","呂學樟","陳鎮湘","蔣乃辛","陳雪生","徐少萍","蘇清泉","陳碧涵","陳超明","鄭天財 Sra Kacaw","羅明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3-15","2013-03-19"],"會議代碼":"院會-8-3-4"},{"會期":"08-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15","2013-03-19"],"會議代碼":"院會-8-3-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1-15"]}],"mtime":"2024-01-19T03:03:5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15","last_time":"2014-0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4","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4719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4719","案由":"本院委員蔡錦隆、詹凱臣、楊應雄等18人，鑑於近日新北市發生張小妹遭虐致死案，兇嫌長期嚴重以粗暴虐打方式制止兒童哭鬧，近日更發生駭人聽聞的台南割喉案，犯罪嫌疑人行兇動機僅為缺錢花用想吃牢飯，而目前我國針對犯罪行為人對於兒童之犯罪規範不足，而量刑亦顯不符社會期望，犯罪受刑強制教化之時程過短，參照我國目前刑法殺人罪章之規範，並未針對殺害14歲以下兒童之行為作出量刑之區隔，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內政部兒童局統計，父母攜子自殺過去三年共37件、虐待兒童致死共35件、而故意殺人案件依照警政署犯罪被害人年齡統計0~11歲共13人，12~17歲共87人，單年就高達100名少年與兒童遭殺害，遇害人數呈淨增長，而我國目前出生率甚低，兒童身為未來的主人翁，卻無抵抗之力，施虐案件情節更日亦殘暴。\n二、參照美國通稱「Jessica Law潔西卡條款」的83法案，性侵14歲以下孩童，就重判最少25年徒刑，而且沒有認罪協商的空間，不能假釋、交保；前科犯必須終生配戴GPS監控裝置、每半年回轄區派出所報到，更禁止接近學校公園2千呎內，其主要目的為防止針對兒童之性侵害案件，但亦同時針對兒童殺害處以無期徒刑，故意殺害兒童者，則可處死刑，並且不得假釋、緩刑、免刑、赦免、減刑。\n三、臺灣少子女化問題嚴重，已名列全球出生率最低國家之一，政府更定調為嚴重的「國安問題」，唯我國目前針對兒童生命安全之法案，爭議不休延宕至今，為保障國家發展，並兼顧兒童權益，且致兒童於死者，侵害被害人身體法益為最，手段兇狠殘暴者顯有與世隔絕之必要，非以極刑不能遏止。爰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2-11-20-修正:347","說明":"本罪構成要件為凌虐，通常係社會觀念上之凌辱虐待等，長時間且非人道之待遇，不論積極性之行為，如時予毆打，食不使飽，或消極性之行為，如病不使醫，傷不使療等行為均包括在內。實務認為凌虐行為具有持續性，與偶然之毆打成傷情形有異，凌虐故意致人於死，亦為顯可預見之故意，近年虐兒案件節節高升，手段日益兇殘，原七年以上之刑度顯無法嚇阻犯罪之故意，致死者更侵害受害人最高之身體法益為最，部分加害者顯有與世隔絕之必要，爰修正本案。","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n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07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