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12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5/LCEWA01_080305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5/LCEWA01_080305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呂玉玲"],"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蔡正元","蔡錦隆","呂學樟","林正二","陳超明","廖正井","林德福","陳碧涵","高金素梅","林國正","林郁方","吳育仁","江惠貞","徐欣瑩","詹凱臣"],"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3-22","2013-03-26"],"會議代碼":"院會-8-3-5"},{"會期":"08-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22","2013-03-26"],"會議代碼":"院會-8-3-5"}],"mtime":"2024-01-19T03:01:2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22","last_time":"2013-03-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5","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4726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4726","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鑑於酒駕肇逃事件在社會上頻傳，目前酒駕修法越來越重，「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反觀肇事逃逸，卻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撞人後逃之夭夭，反而刑度低，恐引導犯罪行為人肇事後，寧願逃逸，幾天後被抓，也驗不出酒駕，亦無需承受較重之刑責，爰此，特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是否有當，特請公決。","說明":"一、酒駕致人於死目前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是處最低1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致人死傷者，卻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投機的犯罪行為人，若酒駕撞到人，很有可能先跑，事後以肇事逃逸論處，刑責反而輕。\n二、目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處罰之客體，主要為肇事者的「逃逸行為」，而非加強車禍當下肇事者第一時間提供救助的義務以避免死傷之擴大，故於條文中明確以文字規範車禍肇事者有第一時間提供救助之義務，以匡正社會風氣。","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99-03-30-修正:216","說明":"明確以文字規範車禍肇事者有第一時間提供救助之義務，同時提高本罪最高刑責為十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或無盡救助之義務者，處六月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12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