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13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議案名稱":"「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5/LCEWA01_080305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5/LCEWA01_080305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啟臣","詹凱臣"],"連署人":["江惠貞","孔文吉","陳碧涵","徐耀昌","陳雪生","陳鎮湘","李貴敏","林國正","呂玉玲","簡東明","吳育昇","鄭天財 Sra Kacaw","徐少萍","羅明才","蘇清泉","潘維剛","吳育仁","盧秀燕","羅淑蕾","廖正井"],"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3-22","2013-03-26"],"會議代碼":"院會-8-3-5"},{"會期":"08-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22","2013-03-26"],"會議代碼":"院會-8-3-5"}],"mtime":"2024-01-19T03:01:4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22","last_time":"2013-03-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5","會期":3,"字號":"院總第1462號委員提案第14731號","laws":["02549"],"提案編號":"1462委14731","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詹凱臣等22人，鑑於吸食菸品會對青少年之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甚至引導青少年吸食毒品，當有徹底防制之必要，然而目前青少年取得菸品管道繁多，多數商家於販售菸品時皆未落實年齡辨別之義務，嚴重違反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爰此，修正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對於違反同法第十三條販售菸品予未成年人之商家，若情節重大或於一年內再犯者，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我國青少年吸食毒品情形嚴重，K他命更因為容易取得，價格便宜，導致近年拉K青年人數較過往暴增數倍，要杜絕青少年吸食毒品，除政府部門大力掃蕩、加強取締外，對相類似產品之使用管制，亦應加強；其中香菸具成癮性，往往容易成為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之入門產品，然而，過度吸食菸品，對人體健康會造成損害已是不爭事實，2010年12月美國衛生部發表的「How Tobacco Smoke Causes Disease, The Biology and Behavioral Basis for Smoking Attributable Disease」報告更指出，相較於成年人而言，青少年使用少量的菸品就會成癮，即使每週吸一至二支就可能出現成癮症狀；青少年發育中的腦部對尼古丁相當敏感，吸菸會影響學習，且愈早吸菸者成年後愈容易成為重度吸菸者。\n二、複查，根據國民健康局辦理之100年「青少年學生吸菸行為調查」顯示，國中學生和高中職學生在過去30天曾吸菸之比率各為7.3%和14.7%；由於學校為群體生活，有高達23.6%的國中吸菸者和32.5%的高中職吸菸者表示在過去30天內曾經在學校裡吸菸，其中更有88.1%的國中在校吸菸學生和86.6%的高中職在校吸菸學生表示通常和同學一起吸菸，顯示校園吸菸問題仍未根絕。又根據該研究統計，在有買菸習慣的青少年中，每月菸品花費在800元以上者高達三成（國中17.1%，高中職學生33.4%），換言之，雖法令禁止販售菸品予未成年人，但只要青少年有錢，不怕買不到香菸，因此，除宣導未成年人不可吸菸外，更應加強管制商家不得販售菸品予青少年。\n三、目前我國雖有菸酒管理法及菸害防制法，禁止販售菸品予未成年人，但現況上，未成年人仍可以輕易取得菸品，以台南市政府衛生局2012年11月實施之「未成年購買菸品喬裝測試」為例，至該轄區內超商、檳榔攤、雜貨店的賣場現場測試店家是否會查詢學生的年紀才決定是否賣菸，施測結果顯示，僅百分之三十五業者合格，合格率偏低，顯見現行菸害防制法對違反規定販售菸品予未成年者之處罰規定，已難發揮具體功效。\n四、為保障青少年身體健康，封閉青少年取得菸品之管道，爰提案增訂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對於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之規定者，若為情節重大或於一年內再犯者，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對照表":[{"law_id":"02549","law_name":"菸害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35","說明":"一、增訂第二項。\n\n二、由於目前未成年人仍可輕易取得菸品，顯見第一項之罰則對售菸商家難生嚇阻之效，爰增訂第二項，對情節重大或一年內重複再犯者，主管機關得加重處罰。","修正":"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1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