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13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議案名稱":"「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5/LCEWA01_080305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5/LCEWA01_080305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暨委員高志鵬等17人及委員陳歐珀等17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國棟等20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及委員王育敏等21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江啟臣等22人及委員陳怡潔等17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8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委員劉建國等22人及委員徐欣瑩等33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菸酒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2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菸酒管理法刪除第四十四條條文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18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23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17人「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7人「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0人「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1人「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3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0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8人「菸酒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2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3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菸酒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2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菸酒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1人「菸酒管理法刪除第四十四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8人「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1600"}],"提案人":["江啟臣","蘇清泉","蔣乃辛","詹凱臣","陳碧涵","羅淑蕾"],"連署人":["王惠美","徐耀昌","陳雪生","羅明才","江惠貞","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陳鎮湘","林國正","吳育仁","廖正井","林明溱","邱文彥","林正二","尤美女","呂學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03-22","2013-03-26"],"會議代碼":"院會-8-3-5"},{"會期":"08-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22","2013-03-26"],"會議代碼":"院會-8-3-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1"]}],"mtime":"2024-01-19T03:01:4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22","last_time":"2014-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5","會期":3,"字號":"院總第1746號委員提案第14732號","laws":["01623"],"提案編號":"1746委14732","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蘇清泉、蔣乃辛、詹凱臣、陳碧涵、羅淑蕾等22人，鑑於國人酒駕惡習嚴重，除以取締、罰款、刑責等方式嚇阻外，事前的預防、提醒亦至為重要，現行菸酒管理法雖規定酒品必須有警語標示，但未強制標示「禁止酒後駕車」之警語，且多數酒品之警語標示不清楚，或字體過小，文字顏色與底色過近等，導致消費者無法清楚辨識，應有修正之必要；爰提案修正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我國近年酒醉駕車的問題嚴重，為嚇阻國人酒後駕車，除以法律明文禁止外，另訂有刑法、行政法等處罰手段，然而，加重刑責、提高罰金額度、吊銷駕照等皆為事後懲戒之手段，難以挽回已發生之憾事，為減少國人酒駕肇事，提醒國人知悉酒後駕車之危險，於酒品上以警語標示作為提醒之防範措施，應有其功能存在。\n二、現行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雖規定酒類商品應於容器上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但觀察市面多數酒類產品可知部分酒品仍未按規定標示警語，或僅以微小、不易察覺的字體註記，導致飲酒之人難以清楚獲知相關訊息，對遏止國人酒駕風氣欠缺效用。\n三、爰此，提案修正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強制酒品容器及酒商為廣告、促銷時，應明顯標示「禁止酒後駕車」之警語，而該警語標示於酒品容器上時，應於最大外表面積明顯處清楚為之，其顏色應與底色互為對比，以利辨識。","對照表":[{"law_id":"01623","law_name":"菸酒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n\n一、品牌名稱。\n\n二、產品種類。\n\n三、酒精成分。\n\n四、進口酒之原產地。\n\n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n\n六、容量。\n\n七、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應加註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n\n八、「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n\n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n\n前項之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得標示年份、酒齡或地理標示。\n\n酒之容器外表面積過小，致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標示時，得附標籤標示之。\n\n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於公告十八個月後生效。","law_content_id":"01623:01623:2003-12-16-全文修正:38","說明":"鑑於國人酒駕風氣嚴重，除以事後懲戒措施作為嚇阻手段外，事前之提醒、預防機制亦不可少，爰此，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八款，強制應於酒品容器上標示「禁止酒後駕車」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等警語，並明文規定字體之位置及顏色，以利消費者辨識。","修正":"第三十三條　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n\n一、品牌名稱。\n\n二、產品種類。\n\n三、酒精成分。\n\n四、進口酒之原產地。\n\n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n\n六、容量。\n\n七、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應加註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n\n八、「禁止酒後駕車」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等警語。酒類之警語標示，應於酒品容器最大外表面積明顯處清楚為之，其顏色應與底色互為對比，以利辨識。\n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n\n前項之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得標示年份、酒齡或地理標示。\n\n酒之容器外表面積過小，致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標示時，得附標籤標示之。\n\n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於公告十八個月後生效。"},{"現行":"第三十七條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n\n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n\n二、鼓勵或提倡飲酒。\n\n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n\n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n\n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law_content_id":"01623:01623:2003-12-16-全文修正:42","說明":"為提醒消費者禁止酒後駕車，爰於本條前文增列要求酒商於進行酒品之廣告或促銷時，應明顯標示「禁止酒後駕車」之警語。","修正":"第三十七條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後駕車」，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n\n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n\n二、鼓勵或提倡飲酒。\n\n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n\n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n\n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1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