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18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議案名稱":"「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5/LCEWA01_080305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5/LCEWA01_080305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連署人":["尤美女","葉宜津","陳歐珀","林佳龍","蔡其昌","楊曜","薛凌","李俊俋","林淑芬","劉櫂豪","陳節如","吳秉叡","林岱樺","李應元","魏明谷","潘孟安","邱議瑩","許智傑","蘇震清","林正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3-03-22","2013-03-26"],"會議代碼":"院會-8-3-5"},{"會期":"08-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22","2013-03-26"],"會議代碼":"院會-8-3-5"}],"mtime":"2024-01-19T03:02:1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22","last_time":"2013-03-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5","會期":3,"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14742號","laws":["02415"],"提案編號":"1562委14742","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鑒於新聞自由係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亦為現代民主社會一項重要制度，蓋新聞自由理念乃建構於「監督政府」之第四權理論基礎上。惟新聞媒體作為監督政府之社會公器亦同時兼具商業產品性質，媒體經營權移轉實不可避免，為使媒體經營權移轉過程中，避免新聞專業人員被新聞媒體事業主之不當干預、影響新聞自主性，特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編輯室自主公約入法，使新聞媒體自主性與專業性不因媒體經營權移轉而受影響，落實內部新聞自由作為社會公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鑒於新聞自由係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亦為現代民主社會一項重要制度，蓋新聞自由理念乃建構於「監督政府」之第四權理論基礎上。惟新聞媒體作為監督政府之社會公器亦同時兼具商業產品性質，媒體經營權移轉實不可避免，為使媒體經營權移轉過程中，避免新聞專業人員被新聞媒體事業主之不當干預、影響新聞自主性，將編輯室自主公約入法，使新聞媒體自主性與專業性不受媒體經營權移轉影響。所謂「編輯室自主公約」係指媒體資方和媒體工作者，對於編輯部的人事決定、編輯方針、重大事件政策方向、每日運作等事項，制定雙方願意遵守的協定。相較於媒體人得防止國家干預的「外部新聞自由」概念，「編輯室自主公約」係媒體工作者對於媒體經營者介入干預行為之權利主張，屬於「內部新聞自由」，著重於媒體工作者思想、信念自由的保護。基於媒體在民主社會對公共輿論形成扮演重要角色，具有監督政府之公共任務，即便「編輯室自主公約」入法部分限制經營者之權限，惟保障內部新聞自由之公益性，在比例原則衡量下，將其明定於法律中有其必要，爰此，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說明如下：\n一、編輯室自主公約入法：申請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之營運計畫書應登載事項納入內部控管機制、編輯室自主公約及媒體自律機制規範。（修正條文第七條）\n二、與媒體經營權移轉有關之財務及人事，應向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變更申請：在資本社會下媒體私有、移轉媒體經營權係屬常態，為避免媒體壟斷全部言論市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肩負保障憲法言論自由之責，應就媒體經營權移轉是否會妨礙媒體專業自主、多元文化均衡發展予以監督，是以修法就衛星廣播服務經營者之財務結構及人事組織變更與經營權移轉有關者仍須向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n三、編輯室自主公約有變更者，應向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核准：編輯室自主公約係屬內部新聞自由，主要為媒體工作者與媒體經營者間協商，外觀上具有勞資協調的形式，又實務操作上乃以團體協約方式進行，是以增列編輯室自主公約變更以勞資雙方書面同意為要件。（增列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n四、配合修正條文內容調整。（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對照表":[{"law_id":"02415","law_name":"衛星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申請服務經營者之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n\n一、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n\n二、開播時程。\n\n三、財務結構及人事組織。\n\n四、節目規畫。\n\n五、經營方式及技術發展計畫。\n\n六、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n\n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law_content_id":"02415:02415:1999-01-15-制定:9","說明":"一、修正第四項：增列「頻道或」等字，以符合實際。\n\n二、增列第五項：為維護媒體專業自主、強化媒體自律，增列第五項內部控管機制、編輯室自主公約及媒體自律機制規範，納入申請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之營運計畫書應登載事項。\n\n三、原第五款改列為第六款，其餘款次向後依序調整。","修正":"第七條　申請服務經營者之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n\n一、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n\n二、開播時程。\n\n三、財務結構及人事組織。\n\n四、頻道或節目規畫。\n\n五、內部控管機制、編輯室自主公約及媒體自律機制規範。\n六、經營方式及技術發展計畫。\n\n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n\n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現行":"第十三條　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獲得許可後有變更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向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申請。但第七條第三款內容有變更者，不在此限。\n\n前項變更內容屬設立登記事項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後，始得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law_content_id":"02415:02415:1999-01-15-制定:1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但書：在資本社會下媒體私有、移轉媒體經營權係屬常態，為避免媒體壟斷全部言論市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肩負保障憲法言論自由之責，應就媒體經營權移轉是否會妨礙媒體專業自主、多元文化均衡發展予以監督，是以修法就衛星廣播服務經營者之財務結構及人事組織變更與經營權移轉有關者仍須向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變更。\n\n二、增列第二項：(一)、所謂「編輯室自主公約」係指媒體資方和媒體工作者，對於編輯部的人事決定、編輯方針、重大事件政策方向、每日運作等事項，制定雙方願意遵守的協定，相較於媒體人得防止國家干預的「外部新聞自由」概念，「編輯室自主公約」係媒體工作者對於媒體經營者介入干預行為之權利主張，屬於「內部新聞自由」，著重於媒體工作者思想、信念自由的保護。(二)、編輯室自主公約係屬內部新聞自由，主要由媒體工作者與媒體經營者間協商，外觀上具有勞資協調的形式，又實務操作上乃以團體協約方式進行，是以增列編輯室自主公約變更以勞資雙方書面同意為要件。\n\n三、原第二項改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三條　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獲得許可後有變更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向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申請。但第七條第三款內容變更與經營權移轉無涉者，不在此限。\n\n第七條第五款編輯室自主公約變更需勞資雙方書面同意。\n第一項變更內容屬設立登記事項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後，始得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現行":"第三十八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並註銷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撤銷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許可：\n\n一、有第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n\n二、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准，擅自變更者。\n\n三、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擅自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者。\n\n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準用第十三條規定者。\n\n五、於受停播處分期間，播送節目或廣告。","law_content_id":"02415:02415:1999-01-15-制定:43","說明":"配合第十三條條文內容修正，本條第三款需同時修正文字。","修正":"第三十八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並註銷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撤銷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許可：\n\n一、有第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n\n二、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准，擅自變更者。\n\n三、未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擅自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者。\n\n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準用第十三條規定者。\n\n五、於受停播處分期間，播送節目或廣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18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