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18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5/LCEWA01_080305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5/LCEWA01_080305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何欣純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蔡其昌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22人、委員劉建國等20人、委員蔣乃辛等16人及委員江惠貞等21人分別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117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0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0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2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1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1002070200700"}],"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林淑芬","李俊俋","田秋堇","李應元","何欣純","尤美女","陳亭妃","林世嘉","陳節如","吳秉叡","黃偉哲","魏明谷","林佳龍","楊曜","葉宜津","高志鵬","李昆澤","段宜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3-22","2013-03-26"],"會議代碼":"院會-8-3-5"},{"會期":"08-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22","2013-03-26"],"會議代碼":"院會-8-3-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02"],"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17"]}],"mtime":"2024-01-19T03:02:2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22","last_time":"2015-11-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5","會期":3,"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14747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14747","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鑑於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在生育補助方面之權益卻付之闕如，與其他相關社會保險及具其身分類別所享有之補助權益做一比較，明顯不符社會公平正義。為兼顧各類社會保險及不同身分類別國民間之社會公平與正義，並賦予生育婦女之基本經濟保障，以達獎勵生育之目的，爰提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之一　（生育給付請領之標準）\n\n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n\n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n\n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n\n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說明":"一、本條參酌相關社會保險中，勞工保險條例以及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8：「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有關生育給付之規定，本法生育給付之請領資格，依被保險人分娩、早產或流產之情形，分別訂定請領生育給付應累積之保險年資。\n\n二、本條將生育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以彰顯生育津貼鼓勵被保險人生育之精神。\n\n三、按國際勞工公約及外國立法例，皆有補助女性勞工因妊娠、分娩而停止工作所致收入損失之規定。為增進被保險人生育給付權益及母體健康照護之考量，本法之生育給付比照相關社會保險，亦納入被保險人之配偶，其與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減半發給。\n\n四、本法之生育給付比照相關社會保險，但非為本法之被保險人而為被保險人之配偶，其若得依相關社會保險或其他法令領取生育給付或補助者，不予重複給付。","修正":"第三十二條之一　（生育給付請領之標準）\n\n被保險人分娩、早產或流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n\n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n\n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n\n三、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減半發給。\n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18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