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18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2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5/LCEWA01_080305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5/LCEWA01_080305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淑蕾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謝國樑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3120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7070200300"}],"提案人":["謝國樑","江惠貞","王惠美","李慶華"],"連署人":["邱文彥","李桐豪","呂玉玲","蔣乃辛","孫大千","陳鎮湘","吳育仁","徐少萍","詹凱臣","盧秀燕","林正二","簡東明","鄭天財 Sra Kacaw","林郁方","陳雪生","陳超明","呂學樟","楊玉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3-22","2013-03-26"],"會議代碼":"院會-8-3-5"},{"會期":"08-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22","2013-03-26"],"會議代碼":"院會-8-3-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1-19"],"會議代碼":"委員會-8-6-36-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1-20"],"會議代碼":"委員會-8-6-36-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03"]}],"mtime":"2024-01-19T03:01:2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22","last_time":"2014-12-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5","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4749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4749","案由":"本院委員謝國樑、江惠貞、王惠美、李慶華等22人，針對我國刑法於1935年修訂的傷害罪章的規範體系，以故意傷害罪保護身體法益為目的出發，而依結果即傷害程度，予以區別為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與重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二種類型。然而社會風險快速升高的現今，攜械或以其他危險手段肇事的情形每況愈烈，檢視這樣的狀態，在於我國目前刑罰未對不同態樣的傷害行為作出不同規範；實際上造成何種傷害的程度，卻是在行為一開始的態度導致，單純以結果區隔傷害與重傷害兩罪的刑法，事實上已體現出不足反應社會現況。是以針對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樣態，認為應依傷害行為的實行方法作為類型化的依據，以期在行為人實行傷害行為的時間點上即產生阻嚇作用，同時亦藉以區分惡性之輕重。爰增列「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相對於普通傷害罪沒有規定傷害未遂的處罰，重傷罪除了刑罰效果較重以外，還針對重傷未遂行為加以處罰。事實上，就身體法益的破壞而言，行為人在行為時所決定使用的侵害方式，扮演了決定性的重要因素，例如實行傷害行為時，行為人是否使用武器、參與下手實行傷害行為的人數（多對一），或實行傷害時是否讓被害人有防備機會等因素，都有可能造成不同嚴重程度的身體法益侵害。為了充分保障身體法益，應該從立法的角度，思考傷害罪章的體系規範，在普通傷害罪與重傷罪的規範間，增定危險傷害類型，並在施予刑罰時，給與較重的制裁。\n二、以是否攜帶武器，或現場參與人數作為刑罰加重要件的立法方式，在刑法分則的其他犯罪類型，有相似性的規範（如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加重搶奪罪、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加重強盜罪，以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加重性交罪與加重猥褻罪等）。既然在其他罪章可以考量行為對於身體法益的侵害危險，作為刑罰的加重要素，以專門保護身體法益的傷害罪章，尤其應該有危險傷害的犯罪類型規定。\n三、危險傷害罪之增訂，一方面可以充分保護身體法益，一方面藉由刑法規範呈現社會秩序的適當性，讓社會大眾瞭解使用特別危險的方法加以傷害行為時，會受到比較重的刑罰制裁，有助於改變現在民眾動輒以危險行為的方式，實行傷害行為的亂象。\n四、爰提出新增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修正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18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