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18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汝芬等19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5/LCEWA01_080305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5/LCEWA01_080305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汝芬"],"連署人":["孔文吉","廖國棟","王廷升","丁守中","蔡正元","陳淑慧","蘇清泉","王育敏","吳育仁","賴士葆","蔡錦隆","江惠貞","徐少萍","林正二","簡東明","陳碧涵","王惠美","邱文彥"],"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3-22","2013-03-26"],"會議代碼":"院會-8-3-5"},{"會期":"08-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22","2013-03-26"],"會議代碼":"院會-8-3-5"}],"mtime":"2024-01-19T03:02:0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22","last_time":"2013-03-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5","會期":3,"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14750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14750","案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19人，有鑑於二代健保受刑人健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引發社會爭議，基於使用者付費，及量能負擔原則，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受刑人之健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改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提撥一定比例監獄行刑法所規定之勞作金及作業賸餘，來負擔一部分健保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n\n一、第一類被保險人：\n\n(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百分之三十五，由中央政府補助。\n\n(二)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n\n(三)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五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全額保險費。\n\n二、第二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n\n三、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其餘百分之七十，由中央政府補助。\n\n四、第四類被保險人：\n\n(一)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被保險人，由其所屬機關全額補助。\n\n(二)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被保險人，由中央役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n\n(三)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被保險人，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全額補助。\n\n五、第五類被保險人，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n\n六、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之被保險人所應付之保險費，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眷屬之保險費自付百分之三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百分之七十。\n\n七、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31","說明":"根據監獄行刑第三十二條規定，受刑人有作業者，給予勞作金；而監獄行刑第三十三條規定，作業賸餘應依法定比率分配，來改善受刑人之生活環境。有鑑於二代健保受刑人健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引發社會爭議，基於使用者付費，及量能負擔原則，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將受刑人之健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改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提撥一定比例監獄行刑法所規定之勞作金及作業賸餘，來負擔一部分健保費。","修正":"第二十七條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n\n一、第一類被保險人：\n\n(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百分之三十五，由中央政府補助。\n\n(二)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n\n(三)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五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全額保險費。\n\n二、第二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n\n三、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其餘百分之七十，由中央政府補助。\n\n四、第四類被保險人：\n\n(一)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被保險人，由其所屬機關全額補助。\n\n(二)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被保險人，由中央役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n\n(三)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被保險人，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國防部編列預算補助，及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提撥一定比例之監獄行刑法所規定之勞作金及作業賸餘負擔。\n\n五、第五類被保險人，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n\n六、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之被保險人所應付之保險費，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眷屬之保險費自付百分之三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百分之七十。\n\n七、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18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