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18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5/LCEWA01_080305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5/LCEWA01_080305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林世嘉"],"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03-22","2013-03-26"],"會議代碼":"院會-8-3-5"},{"會期":"08-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22","2013-03-26"],"會議代碼":"院會-8-3-5"}],"mtime":"2024-01-19T03:02:3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22","last_time":"2013-03-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5","會期":3,"字號":"院總第956號委員提案第14752號","laws":["03101"],"提案編號":"956委14752","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近年來保育類野生動物臺灣獼猴，成群結隊入侵各地區採食或破壞農田、果園，造成農民重大損失事件，時有所聞。惟現行農業發展條例所授權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對於「天然災害」之定義，卻漏未包括「因保育類野生動物入侵」所造成之災害。農作物既因國家野生動物保育政策而受損，實應衡量現實狀況，將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侵害亦納為天然災害之救助項目加以補償為合理。另「農業天然災害之救助」事關國家農業之發展及農民之生計，涉及預算之編列與撥給，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亦不宜授權行政命令規範，而應以法律明確規定，方能確實補償農民無謂的損失，爰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俾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規定更加明確周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由於野生動物保育政策與教育宣導有成，據統計保育類野生動物臺灣獼猴數量已達26萬隻，近年來部分臺灣獼猴為求果腹，往往成群結隊入侵各地區採食或破壞農田、果園，造成農民蒙受重大損失，卻求償無門。觀諸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所授權訂定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其中第四條對於「天然災害」定義為，「指因颱風、焚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或地震所造成之傷害。」漏未包括「因保育類野生動物入侵」所造成之災害，而農作物既因國家野生動物保育政策而受損，實應參考日本做法，衡量現實狀況，將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侵害亦納為天然災害之救助項目，由政府補償被害者損失實際金額，方為合理。\n二、另「農業天然災害之救助」事關國家農業之發展及農民之生計，且涉及預算之編列與撥給，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所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復基於落實國會監督之原則，實不宜授權行政命令規範，而應以法律明確規定，方能確實補償農民無謂的損失，爰將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升為法律位階，增訂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為，「前項所稱天然災害，係指因颱風、焚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地震或野生動物保護法所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所造成之傷害。」俾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規定更加明確周延。","對照表":[{"law_id":"03101","law_name":"農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條　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並依法減免田賦，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n\n前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辦理第一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支應之；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3101:03101:2000-01-04-全文修正:65","說明":"一、增訂第二項，現行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為第三項及第四項，其餘文字修正。\n\n二、近年來保育類野生動物臺灣獼猴，成群結隊入侵各地採食或破壞農田、果園，造成農民重大損失。惟現行農業發展條例所授權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對於「天然災害」之定義，漏未包括「因保育類野生動物入侵」所造成之災害，農作物既因國家野生動物保育政策而受損，實應參考日本做法，衡量現實狀況，將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侵害亦納為天然災害之救助項目，由政府補償被害者損失實際金額，方為合理。\n\n三、農業天然災害之救助事關國家農業之發展及農民之生計，且涉及預算之編列與撥給，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所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復基於落實國會監督之原則，實不宜授權行政命令規範，而應以法律明確規定，方能確實補償農民無謂的損失，爰增訂本條第二項規定，將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升為法律位階，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規定更加明確周延。","修正":"第六十條　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並依法減免田賦，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n\n前項所稱天然災害，係指因颱風、焚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地震或野生動物保護法所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所造成之傷害。\n\n第一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辦理第一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支應之；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18070201200/details"}